廖促檢討王黃競選資格

(吉隆坡)馬華原任副總會長拿督斯里廖中萊促請馬華法律局,重新檢討原任中委王乃志及拿督黃木良的競選資格。

“我們諮詢多名資深律師意見後,發覺重選必須援引黨章第41條款進行競選程序,即不能阻止任何前中委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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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今日(週四,3月18日)出席國會會議後受詢時說,黃木良和王乃志辭去中委職是為了達到重選目標,目的是保護馬華和維護黨的利益,絕對沒有私利。

重選必須公平

“因此黃王兩人不能受到懲罰,重選必須在公平、和諧好的維護重選基本精神下進行。”

廖中萊強調,依據馬華當前局勢,黨更加需要愛護及珍惜人才,王乃志和黃木良都是律師,而且為黨貢獻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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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王乃志失去競選資格後,對外表明不參與重選,廖中萊認為王乃志是為了愛黨才這麼做,他本可以到社團註冊據投訴,惟他選擇接受法律局的議決。

黨章第41條文闡明,如果超過三分之二或更多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同時停職,剩下的委員將在此事件發生的3天內,在他們當中選出一人,在最短的時間內,即最遲不能超過此事件發生後的30天內,召集一項特別代表大會以選出一個新中委會。其餘的中委必須負責管理黨務,直到新中委會選出為止,但不能阻止任何前中委被重選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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