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庭上喃喃自語火速認罪 大道叫囂男送精神鑑定

(江沙17日訊)在南北大道叫囂的男子今日被控上庭,被告在庭上對每條罪名皆立刻認罪,而且臉上神情輕鬆,結果法官諭令將被告送往紅毛丹精神病院接受檢查。

被告再諾丁(36歲,住在吉隆坡文良港)今日被押上江沙地庭時,精神飽滿且健談,在庭上不斷跟其他被控者講話,以致其他被控者都低聲要求他閉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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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過後也嘗試與坐在公眾席的媒體人員搭訕,惟不獲理睬,被告只能繼續跟空氣喃喃自語。

被告總共面對3項罪名,當通譯員宣讀控狀時,被告二話不說馬上認罪,以致副檢察司諾阿斯瑪尼莎向法官請求將被告送往紅毛丹精神病院接受檢驗,並獲法官羅海達允准。

被告被押上警車準備返回扣留所時,還大展歌喉唱起國歌,讓在場者哭笑不得。

被告總共面對3項控狀,第一項控狀指他於6月12日傍晚約6時零9分在南北大道第253公里朝南屬於江沙範圍的路段,敲打一輛車子的右車鏡導致車主蒙受200令吉損失,因而觸犯刑事法典427條文(蓄意破壞)。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不少過1年或不超過5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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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再諾丁(左)行為舉止似異常,法官諭令將他送往精神病院檢查。

第二項控狀指被告於6月12日傍晚約6時零9分在南北大道第253公里朝南屬於江沙範圍的路段,將車子停在大道的快速車道上,這可能對其他司機帶來危險,因而觸犯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48(1)條文(障礙交通),並可在同一條文被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罰款不少過1千令吉或不超過5千令吉,或監禁不少過1年或兩者兼施。

第三項控狀指被告於6月14日下午3時40分在江沙毒品罪案調查組接受檢查時,發現體內含有屬於危險毒品的四氫大麻酚(THC),因而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15(1)(a)條文(濫用毒品),並可在同一條文被控。一旦罪成,可被判不超過5千令吉罰款,或監禁不超過2年和守行不少過2年和不超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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