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東用電量不足被罰‧“大電”須超規定單位

(彭亨‧文德甲28日訊)《光明日報》上週六(23日)刊登一名商家因用電量不足而遭國能罰款的報導後,另一名有同樣遭遇的商家也站出來揭露,他連續兩個月被國能指用電量不足,每月被罰款逾200令吉,他去投訴時,才驚覺國能早有條例規定“使用大電者,用電量不足將被罰款”,讓他深感不滿,抨擊國能此舉是刁難商家。

受促裝電壓平衡器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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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德甲哈茲卡欣路開設美佳洗衣店的劉文昌(46歲)說,他在閱讀有關報導後,立刻查閱5及6月的電費單,發現兩張電費單都出現“Penalty”字眼,即用電量不足的罰款,分別是256.39及206.44令吉。不過,他之前沒有檢查清楚,就繳付電費。

“我每個月的電費介於450至600令吉,之前五六月的生意比較好,用電量也隨之增加,但我檢查電費單後發現,這些增加的款項不是電費,而是用電量不足的罰款。”

他較後前往國能投訴,國能官員指出,該店是使用“大電”(Power Factor),合約上已說明用電量必須超過所規定的單位,用電量不足將被罰款。

“官員還說,如果我不想被罰款,就要安裝電壓平衡器,才不會發生這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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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文昌披露,他回家後就立刻請電器公司安裝價值1400令吉的電壓平衡器,但目前尚不知成效如何,要等收到7月電費單後,才知道這儀器是否有效。

“我不明白,為何政府鼓勵商家民眾節省用電,已壟斷市場的國能公司卻有條例指用電不足將被罰款?理論上應該是用多少電付多少電費,這項條例豈不是在刁難商家?我的店在農曆新年期間休息十多天沒用電,難道也要被罰款?”

他無奈地說,他要做生意,又要顧全大局,唯有忍氣吞聲繳電費,但他對國能的作法不敢苟同,所以決定通過報章提醒其他用戶。(S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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