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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一與直區日公假重曡 直轄區享1天補假

(吉隆坡28日訊)吉隆坡、布城和納閩的所有私人界的僱主必須在 2月3日為員工額外提供一天的帶薪公共假期。
大馬半島人力資源局發文告說,這是因為2月1日至2日慶祝的華人農历新年與2月1日慶祝的聯邦直轄區日重曡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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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955年《就業法令》(第265法令)的規定,在2月1日兩天的公共假期重曡後,僱主必須為僱員額外的一天的公共假期。
“聯邦直轄區日是一個帶薪公共假期,根據第265號法案第60D (1) (a) (ii) 條的規定,其工作地點位於聯邦直轄區內的僱主必須遵守。”
“如果僱主根據第265法令第60D(1)(a)條選擇和列農历新年為公共假期,僱主也必須遵守。”
文告說,由於兩個公共假期在2月1日重曡,僱主必須按照第265法令第60(1)(b)(ii)條款的規定,給僱員額外一天的公共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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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5法令第60(1)(b)(ii) 條規定,如果(a)和(b)中的任何公共假期在同一天,則其後的下一個工作日應為帶薪公共假期。
文告說,額外的帶薪假期只適用於選擇農历新年作為公共假期的僱主。
“對於沒有將農历新年列為公共假期的僱主,僱主只需要提供直轄區日(2月1日)的帶薪公共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