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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選票違例了嗎? 選委會曾這樣說

(亞羅士打12日訊)候選人在劃完選票後展示選票,拿督斯里莫哈末沙努西不是第一人;選委會曾在之前宣布候選人“秀選票”的行為並未觸犯法令,也不會被取消資格。

在2013年7月24日,瓜拉勿述州席補選時,國陣候選人東姑再韓,以及2019年晏鬥補選時,現任國防部長拿督斯里莫哈末哈山也同樣在投票日當天,向媒體展示手中已劃叉的選票,因此被質疑觸犯選舉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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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選委會之後宣布東姑再韓的“秀選票”的行為並未觸犯法令,也不會被取消資格。

前任選舉委員會主席阿茲哈哈倫曾在接受星洲日報電訪時說,1954年選舉法令第5條“維護投票秘密”條文闡明,選票上的資料是屬於“秘密”,無人可以使用任何方式去索取或公開其他人投票的選擇。

根據1954年選舉犯罪法令第5條文“維護投票秘密”第(3)項,任何選委會官員、文員、口譯員、候選人、代理、警官或獲授權人士,均不得在投票站有意圖獲取準候選人的資料,或在任何時間向任何人提供和散播在該投票地點所獲得的信息,包括提供選民的選票號碼。在違反維護投票秘密罪行下,最高可被判處監禁1年或罰款3000令吉,或兩者兼施。

1954年選舉犯罪法令第39條文也闡明禁止揭露選票的條例,即任何已投票的選民,都不得在任何質疑選舉的訴訟上,被要求披露所投選的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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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958年選舉法令第13(2)條文,每名投票的選民必須將由自己投劃的選票放入投票箱內,以進行表決,投票必須是以“秘密”原則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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