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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遭網友攜2友性侵 3被告不認罪

(麻坡8日訊)一名少女通過社交媒體認識男網友後,竟遭網友及其2名友人先後強姦,3名被告今早在麻坡地庭面控時皆否認有罪,案展6月10日過堂。

事件於2019年年杪發生在居鑾縣,當時年僅15歲8個月的受害者認識首名被告約1個月後就遭到強姦,還被後者“分享”給另2名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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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母親在事發後察覺女兒出現異樣,追問之下才揭發此事,並於2020年2月12日到警局報案。

3名被告分別是現年24歲的沙隆(食肆員工)、22歲的莫哈末哈菲金(小販)及22歲的阿米魯哈金(摩多維修店業者)。

首名被告沙隆面對2項控狀。第一項控狀指他於2019年12月,在居鑾縣甘榜拿督阿都拉曼亞欣的一間屋子強姦受害者;第二項控狀指他在2019年的某天,在居鑾再也花園一間屋子,強姦同一名受害者。

第二名被告莫哈末哈菲金的控狀指他在2019年9月至10月份,在居鑾縣甘榜本東達蘭德一間屋子強姦受害者;第三名被告阿米魯哈金被指控在2019年12月,在居鑾縣甘榜拿督阿都拉曼亞欣一間屋子強姦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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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甘榜拿督阿都拉曼亞欣的案發地點,是第三被告的住家。

3名被告的所有行為皆觸犯刑事法典第376(1)(強姦)條文,罪成每項罪名的最高刑罰可被判20年監禁及鞭笞。

副檢察司丹尼爾要求法官阿布峇加基於案情的嚴重性,把首名被告的保釋金定在2萬至3萬令吉、次被告及第三名被告定在1萬5000令吉。

然而,第一及第三名被告的代表律師拉薩在求情時,指首名被告的父親在他小時候就離家,7名兄姐已婚,與母親同住的他生活困苦,必須向親友借錢才能繳付保釋金。

他稱第三被告有4名兄弟姐妹,父親是羅裡司機,母親是家庭主婦,他不久前與朋友合夥經營摩托車維修店,負擔沉重。

第二名被告沒有代表律師,惟他稱父親中風,母親生病,他靠著售賣椰漿飯為生,經濟能力有限。

法官過後允准首名被告以1萬令吉、次被告及第三被告分別以6000令吉保外候審,同時,3名被告每月需到居鑾警局報到,期間不得騷擾受害者及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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