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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1976年廢除條文 地方選舉無法落實

(吉隆坡21日訊)憲法專家莫哈末法迪指出,連日來天爭論不休的地方選舉課題,基於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下的地方選舉已在1976年廢除,所以是無法落實的。

他聲稱,選委會無法落實地方選舉,因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0條文闡明,市議員是委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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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政府當時廢除有關條文之際,也參考了多項研究和報告,這當中包括1968年阿迪納哈班(Athi Nahappan)報告。

“政府當時是基於人民之間的團結,而決定廢除相關條文。”

另一方面,選委會前副主席拿督旺阿末在《每日新聞》訪問時則提到,地方選舉是各州的權限,但在聯邦憲法第95A條款下闡明,若要恢復地方選舉,就須在國家地方政府理事會決定。

他解釋,若有意恢復地方選舉,須修改法令,包括重新恢復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5(1)條文。對他而言,以國家目前的地位,並非適合恢復地方選舉,因各地方的選民架構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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