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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申請撥款須登記 五大宗教促團結部豁免

(八打靈再也2日訊)五大宗教諮詢理事會(MCCBCHST)促請國家團結部取消非穆斯林宗教場所向社團註冊局和該部登記的要求,以作為對其宗教場所進行維修、維護及緊急工程申請財政援助條件。

該理事會發文告,期盼國家團結部可遵循其它政府部門做法,承認宗教組織負責人的支持信函,而非在社團註冊局註冊,因該部和社團註冊局註冊的要求,在法律上站不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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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告聲稱,該會歡迎國家團結部在2021年5月10日宣布,為非穆斯林宗教場所提供相關財政援助信函,但需向該部和社團註冊局註冊的兩個先決條件作為申請方式令人擔憂。

文告披露,他們在2021年5月14日致函國家團結部,對此表達反對及闡述原因,但在5月31日的信函沒回應理事會所列出的5個事實,只提到這個登記要求是一個部級程序(ministerial procedure),但法律的明確立場是任何程序要合法,且須在法律和憲法範圍內,任何越權程序都屬違憲。

“由於國家團結部完全沒回應我們提出的問題,因此,特發布此聲明表達立場。”

理事會舉出的5個事實論點為,1.聯邦憲法第11(3)條文賦予每個宗教團體“管理”自身事務和“建立和維持”其機構權利,該條文沒註明非穆斯林宗教場所在營運前須註冊為協會或社團的要求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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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論點是1966年社團法令第6條文指,任何地方社團可向社團註冊官申請註冊,但依據該法令第2條文詮釋了社團的定義,即社團是指任何俱樂部、公司、合夥企業或七人或更多人的協會,但不包括任何成文法律組成的任何公司或協會,為此宗教場所不屬於此定義。

文告說,雖然宗教場所的憲法地位不需進行任何登記,但有些宗教場所因某些緊迫情況而自願向社團註冊官註冊;一些教會根據國會法案運作;一些在公司委員會註冊;一些在信托名下或首相署信托下運營等。

第3論點是該會代表在2015年9月4日於布城聯邦直轄區部舉辦的會議上解釋,依據聯邦憲法第 11(3)(a)條文規定,宗教場所的存在和經營是合法的,無需向任何當局登記,而會議一致同意宗教場所不屬於社團註冊局範圍,但如果是由非穆斯林創建的 Badan Penasihat Agama或 Badan Khas,社團註冊局可將這些宗教場所列為該局註冊來遷移這個新機構。

第4論點是,總檢察長在2019年6月26日回應 Mar Thoma 教會的詢問時說,該教會不受社團註冊局管轄,所以無需向任何機構註冊;而總檢察署憲法和管理法律單位主任三蘇引用聯邦憲法第11(3)(a)條文來證明此點。

“第5論點為,宗教自由和管理自身宗教事務的權利被視為神聖不可侵犯,即使在緊急情況下,這項宗教權利也不可被剝奪。這與宣布緊急狀態有關的聯邦憲法第 150 (6A)條文中規定,即使在緊急狀態期間,立法也不能剝奪與‘宗教、公民身份或語言’相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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