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審訊4年沒確鑿證據 男女控販毒無罪釋放

(新山22日訊)一對華裔男女4年前被控販毒和擁毒,經過漫長的審訊後,今天因控方未能證明表面證據確鑿而獲新山高庭宣判無罪釋放。

楊溫蒂(前左)和吳偉泰(前右)由警員帶上法庭聆聽判決,他們之後獲判無罪並當庭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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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釋放的華裔男女分別是吳偉泰(33歲,譯音)和楊溫蒂(25,譯音),他們於2017年被捕時,吳偉泰是手機店售銷員,楊溫蒂則從事網賣工作,兩人當時是男女朋友關係。

他們在休庭後以極快速度離開法庭,同時用手遮擋臉部,避免樣子曝光。

吳偉泰被控兩項擁毒和3項販毒罪名,楊溫蒂則在一則擁毒和3項販毒罪名下被控。

兩項販毒控狀指吳偉泰和楊溫蒂於2017年11月15日傍晚6時45分左右,在新山拿督阿都拉達希路一座公寓的一個單位內,販運91.22公克和71.33公克的搖頭丸,觸犯危險毒品法令39B(1)(a)(販毒)條文,及可在同法令39B(2)條文下判刑,並與刑事法典34(同謀)條文下同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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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偉泰無罪釋放後,用手遮擋臉部快速離開法庭。

另一項販毒控狀則指吳偉泰和楊溫蒂於2017年11月15日傍晚6時45分左右,在新山拿督阿都拉達希路一座公寓的一個單位內,販運14.89公克的一粒眠,觸犯危險毒品法令12(2)(擁毒)條文,及可在同法令12(3)條文下判刑,並與刑事法典34(同謀)條文下同讀。

吳偉泰和楊溫蒂也被控於2017年11月15日傍晚6時45分左右,在新山拿督阿都拉達希路一座公寓的一個單位內,擁有40.14公克的搖頭丸,觸犯危險毒品法令12(2)(擁毒)條文,及可在同法令12(3)條文下判刑,並與刑事法典34(同謀)條文下同讀。

此外,吳偉泰被控於2017年11月15日傍晚6時45分左右,在新山拿督阿都拉達希路一座公寓的一個單位內,擁有2.78公克的搖頭丸,觸犯危險毒品法令12(2)(擁毒)條文,及可在同法令12(3)條文下判刑。

他們於2017年11月下旬被控,案件在一年後移交新山高庭審理,同時於今日裁決。

承審法官拿督阿末卡瑪爾下判時,基於控方未能證明表面證據確鑿,因此宣判兩名被告無罪釋放。

此案主控官是法依查副檢察司,吳偉泰和楊溫蒂分別委任莫哈末道勿及RK梅農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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