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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申请司法复核 要求谋杀罪查明福案

(吉隆坡5日訊)趙明福命案發生迄今17年,家屬因不滿警方僅援引刑罰極輕的“非法拘禁”條文調查並草率結案,今日宣布正式入稟高庭提出司法复核,指控全國總警長、律政司及大馬政府等5造失職,要求法庭下令警方改以謀殺罪重新徹查。

趙家代表律師藍卡巴星在記者會指出,他們已於4月17日提呈上述司法覆核申請,高庭定於5月18日進行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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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申請人為趙明福父母趙亮輝、張秀花及胞兄趙銘基;答辯人則涵蓋全國總警長、刑事調查總監、大馬皇家警察、律政司及大馬政府。

藍卡巴星指出,上述申請有2項核心訴求,即要求法庭宣告當局有法律責任,必須依據刑事法典第302條(謀殺)調查趙明福一案,以及申請強制令,要求警方在限定時間內重新展開調查,並以謀殺罪為調查方向。

另一律師林偉捷補充,警方至今僅依據刑事法典第342條(非法拘禁)展開調查,並已作出“不採取進一步行動”(NFA)的結論。該條文屬輕罪,最高刑罰為一年監禁或罰款,與案件涉及的人命性質嚴重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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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非法拘禁是剝奪人身自由的罪行,但趙明福案件涉及的是生命的剝奪,兩者性質完全不同。

他指出,早在2014年,上訴庭已裁定趙明福之死存在“他殺因素”,且由3名法官一致認定。然而,儘管相關判決明確,執法當局至今仍未從謀殺角度展開調查。

出席記者會的包括張秀花、趙銘基、趙明福民主促進會主席孔慧穎、法律顧問周本興,以及志工廖永立等。

趙明福胞妹趙麗蘭表示,這一次的司法行動,是在今年1月20日律師接獲警方的正式回函,表明他們是援引342條文非法禁錮條文調查明福的案件後,所採取的行動。

警方的回函證明了警方不曾以謀殺條文對此案展開調查。

她說,去年7月他們沒有針對律政署宣布的“無進一步行動”(NFA)的裁決申請司法覆核,因為若針對342條文作出司法覆核,那警方只會繼續以這個條文展開調查,這不是家屬想要的,因為最終都會以這個條文的刑罰定罪。

“這是非常遺憾的,我希望所有人民繼續支持我們趙家的行動,因為上訴庭的裁決已經說明明福的死不是意外,不是自殺,而是被不知名人士所致死。”

她提到,過去17年他們也見了兩任首相,包括拿督斯里納吉以及現任首相拿督斯里安華;安華甚至在前年8月1日答應她們會在兩年內還家屬一個真相,會尊重上訴庭的判決,以被殺的角度去調查,但至今沒有看到政府有任何行動。

“安華沒有要兌現他的諾言,迫使我們採取這個司法行動。我們要警方把兇手、涉案人士逮捕歸案並展開調查,這才有可能有證據找出殺死明福的兇手。”

趙麗蘭呼籲民眾於5月18日早上9時到吉隆坡高庭,支持他們的行動。她重申,家屬要的只是一個公道,一個真正針對死亡原因的調查,而不是以輕罪草率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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