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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受賄認罪 貪2500元罰3000元

(馬六甲8日訊)甲社會發展局(KEMAS)一名助理官員被控接受2500令吉賄金後,被判罰款3000令吉。

被告周一在愛極樂地庭被控時,即席俯首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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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控狀,現年40歲的被告諾沙里被指於2016年11月14日在甲中央縣的柏靈玉再也,接受2500令吉的賄金,抵觸刑事法典第165條文(公務員不得接受任何貴重物品或禮物)。一旦罪成,被告可被罰監禁最多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上述案件由反貪會副檢察司伊萬沙主控,法官為拿督莫哈末納西。

被告周一是在替代控狀之下認罪,法官下判罰款被告30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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