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官員借驅邪奸同事女兒 判監10年鞭6下提上訴

(斗湖24日訊)斗湖監獄局官員以“實施替代療程助驅邪”為由,伺機強暴同事的未成年女兒,結果被地庭判處監禁10年及鞭笞6下。

斗湖地庭法官阿旺克裡斯南達週二宣讀判決時說,現年48歲的被告馬力諾馬查彬無法對此案提出合理懷疑,因此,法庭判處被告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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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在考慮到被告對受害者所造成的創傷,以及所涉及的公共利益後,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被控於2021年1月12日凌晨3時30分,在監獄宿舍內強暴前來求醫的15歲受害者,案發後,被告在2017年性侵兒童罪行法令第14(a)條文下面對2項控罪。

在該條文下,一旦罪成,涉及者將面對的最高刑罰為監禁20年及鞭笞。

被告在每項控罪下各被判處監禁10年及鞭笞3下,但其監禁刑罰同期執行,鞭笞刑罰則分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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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案情,受害者父親當時是攜帶未成年女兒到被告的宿舍,讓被告為女兒驅邪。

被告起初是在客廳進行相關療程,但稍後以需為受害者沐浴為由,將受害者帶到廁所,隨後便強暴受害者。

控方代表為副檢察官莫哈末蘇海米較早前要求法庭對被告判以重刑,而被告代表律師阿旺岸裡在聞判後,已向法庭申請暫緩執行判決,以便向高庭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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