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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華促接受納吉獲特赦決定 “特赦局考慮包括對國家貢獻”

(布城5日訊)首相拿督斯里安華希望各方能夠接受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獲得有條件特赦一事,並強調國家元首在特赦上擁有絕對自由裁量權,而特赦所主要考量的是憐憫,而非法律。

他透露,他之前參與特赦局會議了解到,該局將會考量幾個因素,在納吉的個案上,則是納吉對國家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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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根據聯邦憲法,國家元首在大多數事務上,都是在首相的建議下行事,但聯邦憲法也規定,在一些特定領域,陛下擁有絕對的自由裁量權,包括第42(1)條文。

“國家元首必須在特赦的會議中,針對聯邦直轄區的特赦申請作出決定,有關決定是最終決定,而主要考慮的不是法律,法律屬於聯邦法院的司法程序,主要考慮的是恩惠、憐憫。”

至於陛下是否針對本身的決定作出解釋,那也是取決於陛下。

他今日在首相署常月集會上指出,有人說納吉必須至少服刑三年才可以提出特赦,這是不正確的,因為根據2000年監獄條例第113條,囚犯隨時提出首次特赦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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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華也說,一些人質疑他為何這麽快將納吉的特赦申請帶上特赦局,他說,這是首相的職責,在接到任何囚犯的特赦申請,他都會向特赦局提出相同的要求。

“我出席了去年12月9日的首次會議,因為我當時在在掌管聯邦直轄區,之後的會議則是由紮麗哈出席。有人說,這是她的命運,不是,這是職責所在。”

他說,根據他出席首次會議的經驗,特赦局會議將首先傾聽申請者的訴求,包括申請者的人生經歷、家人及在監獄中的生活,對家庭甚至對社區的貢獻,而在納吉的個案上,則是納吉對國家的貢獻。

安華繼指,特赦局之後將了解案件所經歷的司法程序如案情和裁決,以及是否還有其他仍在進行中的案件等。

“然後每個人會提出自己的意見,最後由陛下作出決定,不會出現責怪首相或聯邦法院或總檢察長或憲法的問題。這就是(特赦局會議)的過程,我們接受聯邦憲法的相關條文,這是我國自獨立以來就賦予馬來統治者的權力。”

他說:“國家元首或馬來統治者在作出決定時,不是根據法律的觀點,不是根據法庭審訊,他可能會這麽做,也可能不會,所以才會被稱為‘憐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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