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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童燃煙火慶佳節 警方:家長應監督

(吉隆坡16日訊)警方提醒民眾,雖然政府已開放佳節期間的燃放爆竹禁令,但在淩晨12時後燃放鞭炮將被視為擾民,可按違反1955年微型罪案法令進行處罰。

大馬皇家警察部隊秘書拿督諾西雅指出今午發文告勸告父母家長務必在孩童燃放煙花時加以監督,並且選擇空曠的場地點燃煙花,避免對他人的安全構成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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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說,煙花是爆炸性物質,被歸類為爆炸物分類(HCD)1.4g中的危險物品(DGC),若危險使用將造成傷殘。

她指出,燃放煙花的活動應該在空曠的地方進行,避免妨礙公共秩序和擾亂地方居民的安寧。

“午夜12時後燃放煙花不僅會打擾到他人,更可能構成危險,因此被視為一項過失,觸犯者可在1955年微型罪案法令第13條文下受到對付,而面對罰款不超過100令吉。”

她說,若是案情嚴重者,譬如刻意導致爆炸情況發生,或蓄意收藏爆炸物企圖傷害他人或造成財物損失,則觸犯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7條文,一旦被控罪成可被監禁7年,或罰款1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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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呼籲社會大眾尤其是父母家長,在慶祝佳節期間務必監督小孩玩煙花,確保有負責任的態度及遵循燃放煙花的安全步驟。”

警方在2023年開齋節期間在全國展開取締,起獲逾300萬令吉的煙花炮竹,種類五花八門,當中不乏禁止買賣的煙花炮竹種類。(警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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