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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被告指因來經向警辱罵動粗 推事拒接受理由定義“不認罪”

(關丹2日訊)一名華裔婦女被指在遇路障時阻差辦公、辱罵和向警員動粗,結果,她被控上庭時雖直接認罪,但她卻指她是因為剛好月事來潮,所以才會作出上述舉措,雖然如此,推事卻不接受她所作出的認罪辯解,所以將此案定義為“被告不認罪”,並允許她保外候審。

這名現年51歲的華裔女被告林華玉(譯音)是一名單親媽媽,她是於週四被控於上月在過路障時犯下3項罪行,包括拒絕交出駕照和大馬卡,同時出言辱罵警員和對警員行使暴力,而被告在認罪之餘,卻指她當時是因月事來潮而作出這些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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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後,推事因不接受被告的認罪辯解,而把此案件定義為不認罪,並允許被告以3000令吉的保釋金保外候審。

被告林華玉被控於上月20日傍晚6時45分,在警方於關丹士滿慕工業區路段設置的路障中阻差辦公,且不配合警員指示,拒絕交出身分證和駕照,並辱罵警員,結果觸犯刑事法典第186條文。

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監禁最高兩年,或可被判罰款高達1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被告也被控於同一時間地點,對2名值勤警員施行暴力,即各別抓住2名警員的左右手臂,因此,被告可在刑事法典第353條文下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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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條文下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監禁高達兩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被告在聽了通譯員念出的控狀後表示認罪,但她卻指這一切是因月事來潮所致,但推事指他無法接受其認罪供詞,遂將之定義為不認罪。

較後,安努魯哈金副檢察司建議法庭讓被告在每一項控狀下,各以7000令吉保外候審,合計2萬1000令吉。

來自法律援助基金單位的哈菲查代被告求情時說,被告是一名單親媽媽,且育有一名孩子,目前只兼職翻譯工作,所以希望法庭能減低其保釋金。

推事東姑依麗娜較後允許被告在每項控狀下以1000令吉保外候審,並將此案訂於本月22日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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