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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在大學宿舍觸電身亡 父親要求北方大學賠償305萬

(亞羅士打5日訊)馬來西亞北方大學(UUM)女學生維諾希妮2022在大學宿舍觸電身亡,父親西華古馬於今年2月28日入稟亞羅士打高庭,要求北方大學賠償305萬令吉。

55歲的西華古馬通過M. Manoharan & Co律師事務所提起訴訟,控告北方大學導致他21歲的女兒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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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要求支付5萬令吉的特別損害賠償金和每項100萬令吉的一般、加重和懲戒性損害賠償金,並按照每年5%的利率自判決日期起至實現日期支付利息、訴訟費用及法庭認為適當的其他救濟措施。

根據訴狀,西華古馬表示,女兒維諾希妮於2022年5月21日被發現死於宿舍的一間房間的地板上。

蘇丹后峇希雅醫院為維諾希妮進行的解剖報告顯示,死因是觸電身亡。此外,亞羅士打地庭一名法官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33條確定,電擊是導致維諾希妮死亡的原因,並於2023年2月1日發出法庭信函。

西華古馬說,答辯人作為一所大學,而維諾希妮作為該大學的學生,雙方存在特殊關系,因此答辯人有責任確保維諾希妮在所使用的房間、設施或任何電器時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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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作為該宿舍的業主,根據1990年電力供應法令和1994年電供條例,對其宿舍的所有合法居民負有法定責任,以維護宿舍的電氣設施。

“違反其在疏忽和/或其法定責任方面的職責,被告未能確保維諾希妮免受電擊,和/或未能保持(宿舍)電氣設施的良好秩序,從而導致維諾希妮被電擊致死。”

在違反職責的具體情況下,西華古馬聲稱北方大學:

◆未採取任何合理措施,確保維諾希妮在使用房間和特別是其中的電器時安全。

◆未採取任何合理措施防止維諾希妮因電擊的危險而受傷害或死亡,而這是答辯人知道或應該合理知道的危險。

◆導致或允許房間內的電器,特別是牆燈或其他有缺陷的電器,處於有缺陷和危險的狀態,並對合法留在房間和使用它的人構成危險和陷阱。

◆未更換或修理燈具和其他有缺陷的電器,或採取任何合理措施使這些電器使用安全。

◆未採取任何充分措施,無論是定期還是其他檢查、檢驗或測試,以確保電氣設施處於相對安全的狀態。

◆未向維諾希妮提供有關牆燈或其他電器危險狀態的任何充分警告。

◆將維諾希妮置於答辯人知道或應該合理知道的損害或傷害風險中。

◆導致或允許維諾希妮在答辯人知道或應該合理知道其有缺陷和不安全時使用房間內的燈具或其他電器。

◆未保持電氣設施處於良好工作狀態,並確保隨時遵守安全預防措施。

◆未確保電氣設施由合格人員至少每5年,或根據上下文要求的其他合理間隔進行一次檢查和測試。

◆未確保電氣設施的保護繼電器和裝置由合格人員至少每2年進行一次檢查、測試和校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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