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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列酒樓“19錯”搞砸婚宴引議 律師:網絡公審有這個風險

(吉隆坡13日訊)一名女子日前在網上列19點控訴一家酒樓的食物與服務搞砸婚宴的貼文後,相關酒樓業者表示不排除提告對方;這起事件引起網民議論紛紛,點名公審會涉及法律問題?不滿服務或貨不對板,只能忍氣吞聲?

日前,一名女子在小紅書及臉書貼文控訴,原本承辦她姐姐婚宴40席的酒樓,因為其服務設備等不達標,加上食物質量前後不一而搞砸了整場婚禮,甚至有來賓因此半途離席,使得一對新人和雙方家長顏面盡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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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對該酒樓做出了19項控訴,其中包括菜式與之前試菜的品質有天壤之別;多數食物上桌是冷的;上菜速度異常緩慢,幾乎每隔半個小時才出一道菜;席位安排臨時更改又沒通知;出菜儀式過於簡單;燈光效果不合格;電梯故障;音響系統差勁;投影機出現問題;菜肴難吃;服務員不專業;停車位不足等。

女帖主更直接公開酒樓的名字,網絡公審該家酒樓,酒樓專頁隨即遭到洗版;對此,酒樓業者透露將向女帖主發出律師信,指女帖主公開點名的舉動,破壞了酒樓聲譽。業者認為,若對酒樓有任何不滿,應該通過適合的管道處理事件,而非通過網絡公審。

網絡公審涉及法律問題

針對這起對酒家菜式與服務不滿而網上公審的舉動,郭汪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偉廷(Wilson Kuek)表示,女帖主在網絡公開投訴的做法,確實可提供曝光和發聲的機會,以分享對於酒樓的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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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這種網絡公審的做法存在一定的問題,很多人在網絡發文投訴時,無法遵守真實、客觀公正的的原則,導致自己涉及誹謗。

他接受《星洲日報》訪問時指出,根據1957年誹謗法令,構成誹謗的因素包括了當事人發布的文字中含有誹謗的性質。

“例如當事人提及酒樓沒有依據此前協調的方式,來準備燈光和音響的安排,以及在婚禮當天提供的菜肴,與之前試菜時完全不同等。

“(女帖主)必須能夠提供證據,如合同或其他相關證據,以證明這些指控的準確性,如果無法提供證據,或將導致自己涉及誹謗行為。”

他說,無論投訴內容是否指名道姓,哪怕僅引用類似“張XX”的代號,只要能令人聯想到相關人士或店家,都會使自己涉及誹謗行為。

“當事人發布的(投訴)內容,讓第三者聽到或看到,也足以構成誹謗。”

郭偉廷表示,網絡公審的做法確實可提供曝光和發聲的機會,但也存在一定的隱患,導致涉及誹謗行為。

可向貿消部舉報

他表示,酒樓大致上提供服務性質居多,因此女帖主一家在酒樓消費時若遇到服務不符合預期或與此前所承諾不同時,可向大馬國內貿易及消費人事務部(KPDNHEP)舉報。

“貿消部官員一般上會在接獲投訴的幾天後進行聯系。 ”

他說,女帖主在文中提及,酒樓在婚宴當天提供的菜肴品質與之前試菜時完全不同,而根據1999年消費者保護法令第9條文,商家不可以欺騙或誤導消費者,包括所提供的物品或服務性質、特征、適用性、可用性或數量。

貨不對版抵觸什麼法令?

郭偉廷說,如果酒樓在實體物品上貨不對版,將抵觸1957年商品銷售法令第17條文,而在此條文下,商家提供的物品需要與樣品的品質一樣。

他還指出,由於買賣雙方是受所同意的條款和條件所約束,因此女帖主在投訴時,必須盡量提供合同或任何相關證據,以證明對商家指控的準確性。

他說,在1950證據法令第3條文下,WhatsApp訊息也可以被視為呈堂證據。

“如果當事人和酒樓之間沒有實體的合約條款,但酒樓有在訊息中列出(婚宴里)將提供的服務,而當天卻無法做到,或與此前承諾的不同,那幺這些訊息都可成為呈堂證據。

“不過,如果只是雙方的口頭協議,則非常難以證明。”

他表示,消費者仲裁庭聆審的權限範圍包括了貨不對板、廣告欺騙、品質與服務保障,以及法令下允許的索償。

“任何不超過5萬令吉的索償,以及3年內的投訴。”

此外,郭偉廷表示,如果女帖主想要快速解決糾紛,也可通過提交民事訴訟,聘請律師進行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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