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漢控賄賂貿部官員

(霹靂‧怡保1日訊)一名失業男子週三在怡保地庭被控賄賂貿消部官員,被告對兩項控狀皆不認罪,並要求審訊。

被告為43歲的紀良輝(譯音),他聆聽翻譯員讀出控狀內容後,向法庭表明不認罪,並要求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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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官甘旦提出被告需以1萬令吉保外,經過求情後,法官朱麗拉克允許被告由一名擔保人以8000令吉保外。

第一項控狀指被告於2010年8月21日清晨5時,在半港巴力路以行賄方式,即獻議支付一筆5000令吉現款給一名在貿消部霹靂州辦事處工作的官員,作為不向一名男子再魯汀採取行動的條件。

再魯汀當時運載津貼柴油(在1961年統制物品法令21條文下是違法的),觸犯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17(b)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下的24(1)條文被懲罰。

第二項控狀指被告於同一日期清晨約5時40分,在同樣地點支付5000令吉給同一名官員,且出自相同的用意,抵觸相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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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24(1)條文,被告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不超過20年、罰款不超過賄金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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