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劫解款車鎗殺司機 2被告判死刑

(太平29日訊)2012年在太平發生搶劫解款車並鎗殺司機案,由於控方證據確鑿,兩被告分別在1971年軍火法令(增刑)第3及3A條文下,今日被宣判罪名成立,雙雙被判死刑。

兩被告在開庭前,與代表律師洪本春交談時,還開心的說笑,惟在聞判后,兩人滿臉愁容,次被告的家屬更悲痛得當場傷心痛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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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被告謝宗達(譯音,23歲)住在居林東姑布特拉花園,次被告莫哈末哈菲祖丁(25歲)來自和豐。首被告在一家貸款公司任職,次被告是保安公司職員。

首被告被控於2012年9月18日下午2時至3時25分之間,在后廊德卡路的巨人霸級市場前,搶劫Safeguards G4S有限公司(保安公司)的123万5715令吉,並鎗殺保安人員哈斯努,觸犯1971年軍火法令(增刑)第3A條文;

次被告被控於在上述時間、地點、搶劫及鎗殺保安員,觸犯1971年軍火法令(增刑)第3條文。

太平高庭法官莫哈末查尼今日在宣判時說,控方所提呈的證據顯示,對2名被告的指控證據確鑿,因此判處兩人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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