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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道小車禍鬧人命謀殺 司機司法審核獲准

(八打靈再也19日訊)去年在南北大道小車禍鬧人命案中被控謀殺的華裔司機,獲高庭批准援引《2012年法庭條規》第53指令申請進行司法審核,就推事庭逾期扣留及禁止總檢察長以謀殺罪名提控等做出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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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者尤偉良(譯音)在申請書中列出數項事宜,包括要求高庭聲明檢察司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117A(1)條文同意提控具有惡意企圖、推事庭從2019年8月14日至12月10日的扣留令是違法,以及2019年12月10日之後持續扣留申請人屬違法。

此外,申請方也要求高庭撤銷《刑事法典》第302(謀殺)條文的控狀,以及禁止總檢察長援引該條文進行提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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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法官拿督斯里瑪麗亞娜已擇定案件於3月4日過堂。

尤偉良的代表律師黃朱強告訴媒體,在還未取得總檢察長同意下,控方便於2019年8月2日援引《刑事法典》第302(謀殺)條文在沙亞南推事庭提控其當事人,而推事庭卻基於驗屍報告及相關報告結果沒有出爐,因此不斷擇定日期過堂,將被告逾期扣留。

他說,若沒有相關報告就等下個月過堂,這看似很平常的事,但他們要阻止類似的濫權情況發生。

要求禁止援謀殺條文提控

“根據《刑事程序法典》第117條文,推事對刑罰超過14年的案件所發出的扣留令第一次最多是7天,第二次同樣只可延扣7天,意味著扣留期限最長為14天。”

黃朱強表示,他的團隊因此於2019年11月27日入禀沙亞南高庭,要求高庭行使《刑事程序法典》第323條文下的審核權力,即推事庭沒有權力扣留被告超過14天,以及有關提控沒有獲得總檢察長同意。

他說,當沙亞南高庭法官擇定於去年12月6日聆審後,他們便於12月10日在推事庭提出上訴,副檢察司當時才出示他們經於前一天獲得總檢察長同意提控。

小車禍鬧人命案於2019年8月10日下午約1時40分,在南北大道293.6公里吉隆坡往芙蓉方向,靠近萬宜路段發生。

根據警方調查,死者賽莫哈末丹尼爾撞到被告車尾後,雙方在靠近萬宜新鎮的岔路停車吵架;有民眾見狀也停車勸架,但死者相信心有不甘,持棒球棍猛砸被告轎車車頭,導致欲駕車離開的被告情急下踩油門撞到死者,令他傷重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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