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國內

執法員有權命令 患者戴追踪設備

(吉隆坡25日訊)政府今日在聯邦憲報頒布的《2021年緊急狀態(傳染病預防和控制)(修正)條例》顯示,任何違反行動管制令(MCO)條例的人士可被處以最高1萬令吉的罰款。

這份由國家元首蘇丹阿都拉簽署,志期為2月25日的憲報指出,此條例將於2021年3月1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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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個人外,違反MCO條例的公司將可被處以最高5萬令吉的罰款。

此外,新條例也對傳染病預防和控制法令第24條文的處罰做出修正;根據該修正條例,任何人抵觸“沒有明確規定罰款”的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令吉或監禁7年。

新條例也對傳染病預防和控制法令第31條文進行了修正,並新增第3條例,即違反此新條例的行為,可被罰款不超過5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6個月或兩者兼施。

該條例還規定,被授權的人員可以命令“任何被感染的人,或有理由相信可能被感染的人,或與被感染人有任何接觸的人”佩戴追踪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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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踪設備應包括腕帶或授權人員提供的任何設備;任何破壞,損壞,丟失或篡改追踪設備的人都屬於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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