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在馬10年 持臨時准證 外勞工作期限延長

(怡保12日訊)人力資源部長古拉宣布,將於10月1日起,實施延長持有臨時工作准證(PLKS)的外勞工作期限政策,但相關外勞必須在我國工作超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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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我國政府自1992年起向外勞徵收人頭稅,當時外勞必須全數承擔人頭稅;直到2016年3月25日,首相署同意強制僱主承擔外勞人頭稅政策,並於今年1月1日正式執行。

古拉今天下午發文告說,政府於8月29日允諾放寬雇用外勞的工作期限,但這項決定是針對在大馬工作超過10年,持有臨時工作准證(PLKS)的外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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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名外勞的人頭稅為每年1萬令吉,費用是由雇主承擔,并且只是适用於正規領域工作的外勞,即制造業、建筑業、种植業、服務業、農業及采礦和采石業,不涵蓋外包企業及被凍結的公司,讓雇主留住熟練的外勞工人。”

古拉聲言,外勞工作的延長期限只限最多3年,且必須每年更新,外勞也不符合資格申請永久居留權、大馬公民及入境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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