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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賄執法員 2男面控1認罪

(新山19日訊)2名男子分別以300及500令吉企圖賄賂執法人員,一人面對監禁1天及罰款1萬4000令吉,另一人則否認有罪,案件展至4月16日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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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歲的劉文清(譯音)及60歲的林金垂(譯音)為規避居鑾市議會的執法行動,企圖賄賂執法人員而遭大馬反貪污委員會逮捕,並在今日提控上庭。

2名被告皆有聘請律師代辯,劉文清在新山反貪污庭面控時認罪不諱,林金垂則否認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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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控狀,身為一家輪胎廠業者的劉文清於2017年11月29日上午11時20分,為了阻止居鑾市議會執法人員採取行動關閉設於居鑾峇株巴轄路的工廠,企圖以300令吉賄賂執行行動的31歲阿芬迪,觸犯2009年大馬反貪污委員會法令17(b)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24條文下被控。

針對有關指控,他原本否認有罪,後來即刻改口認罪。

他通過代表律師求情時說,孩子尚年幼,分別只有3及6歲,家裡也有年老的父母需奉養,而且父母健康也不好,其中一人更患有癌症。

被告律師也指出,針對早前居鑾市議會的行動,被告也繳付了一筆3000令吉的罰款,希望法官能夠考量以上幾點從輕發落。

聽取被告律師的求情後,法官再蘭尼在下判前提醒被告所觸犯的條例可被判處不超過20年監禁,或罰款不少於1萬令吉或賄款的5倍,視何者為高。

因此,他判處被告需坐牢1天,並繳付1萬4000令吉的罰款,要是無法還款則以6個月監禁替代。

林金垂在家人陪同下出庭,他面對的控狀指他於2017年9月13日傍晚6時20分,因妻子於居鑾福聯花園瑪株峇都1路經營的餐館,非法在五腳基及公共道路擺放桌椅,遭市議會執法人員27歲的沙哈魯開出2張罰單,而以500令吉賄賂對方,抵觸2009年大馬反貪污委員會法令17(b)條文。

針對這項指控,他否認有罪,法官便將案件定於4月16日過堂,並允許被告以1萬令吉及一名擔保人,保釋外出。

據瞭解,被告患有高血壓,早前也因中風而行動不太方便,平時是在餐館協助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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