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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三讀通過刑事法典修正案 跟踪罪成可囚3年

(吉隆坡29日訊)國會下議院三讀通過“2023年刑事法典修正案”和“2022年刑事程序法典(第2)修正案”,而新增的507A條文已把“跟踪”(Stalking)列為刑事罪,罪成者將可被判監禁3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在這項法案下,無論是通過實境具體或線上跟踪某人,都可構成刑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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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使用隱藏相機或以GPS追踪他人的行為,也被列入涉及跟踪騷擾的刑事罪。

首相署(法律及體制改革)副部長藍卡巴星周三在國會下議院提呈上述修正案二讀及三讀後,國會議員便以聲浪方式表決通過上述修正案。

“政府決定通過修法把跟踪騷擾定義為刑事罪,主要是認為這項行為會導致受害者產生恐懼和擔憂,最終可能導致受害者死亡的情況。”

他在總結時說,根據婦女援助組織(WAO)與一家研究公司展開的調查顯示,有36%民眾曾因為被跟踪而感到害怕,有12%民眾受到威脅,另有17%民眾因被跟踪而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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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調查結果顯示,跟踪騷擾的行為對經濟、社交、娛樂和兒童保育方面產生負面影響。”

他披露,外國已主動制定和跟踪騷擾行為有關的法律。

“大馬也是參考新加坡、英國和印度的立法模式,以鑑定合適的法律為基準。”

被前夫前妻跟踪騷擾 可申請保護令

首相署副部長藍卡巴星說,2022年刑事程序法典(第2)修正案新增的第98A(1)條文,可讓受害者單方面申請保護令,而申請可由受害者、受害者代表、兒童或殘疾人士監護人提出。

“這項新法律可為受害者提供保護,以避免他們受到跟踪騷擾。”

他指出,受害者也可針對那些正在接受調查或被指控跟踪騷擾的人士,向法庭申請保護令。

“目前,保護令只是適用於離婚夫婦,至於未合法結婚的夫妻,若其中一方被跟踪或騷擾,暫無具體明確的條文可保障他們。”

此外, 針對行動黨木威區國會議員拿督倪可漢提問能否指示警方給予24小時保護的問題,藍卡巴星回應說,刑事程序法典修正案是為了保護受害者,而非給予警方指示。

“一旦有人違反保護令,受害者可向警方投報,以便有關當局採取行動。”

此外,他在回應行動黨白沙羅區國會議員哥賓星的提問時說,若可證明已通過電子方式傳遞該禁令,在該法案第98A(5)條文下也可視為已傳遞,且可對有關人士執行該禁令。

他指出,若涉及人士在海外,可能會面對執行問題,而本地執法單位屆時可能需與海外執法單位合作,以落實有關禁令。

大耳窿跟踪屬犯罪

首相署副部長藍卡巴星說,大耳窿的跟踪行為若符合跟踪騷擾條文闡明的要素,將會構成罪行。

他在2022年刑事法典修正法案進行二讀總結時,針對行動黨峇吉里區國會議員陳泓賓提出有關大耳窿跟踪民眾是否構成跟踪騷擾罪行的問題作出上述回應。

他也說,任何會引起他人分心及恐懼,並因此對個人安全感到擔憂的行為都可被視為跟踪。

“若遇到大耳窿跟踪的個案,只要有關案件能滿足相關要素,那麼,當局展開的調查很可能會顯示確實曾發生跟踪騷擾行為。”

此外,在反跟踪騷擾法案條文中,跟踪騷擾的定義包括以任何方式或方法跟踪某人並騷擾;以任何方式或方法與某人交流或試圖與其交流以進行騷擾;在某人的居住地或營業場所遊蕩,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某人提供或發送任何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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