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部副部长张念群在国会下议院为该法案进行二读时说,近年来,不负责任的新闻报道日益增多,不仅对社会和个人造成影响,也导致公众混淆。
她表示,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管理和捍卫本地媒体权益的机构或委员会,也缺乏一个能代表业界发声的组织。
“透过成立媒体理事会,政府相信媒体从业员能自主履行监督与制衡的职能,提升新闻报道的诚信度,并加强对职业道德的遵守。”
她说,媒体理事会及媒体从业员肩负确保新闻报道诚信的责任。
她指出,除了业界所面临的各种挑战,我国目前没有统一适用于所有媒体从业人员的新闻报道伦理守则。
“目前,我国的媒体从业员仅依据各自所属机构制定的道德规范进行新闻报道。记者在报道新闻时必须坚持事实准确,以确保新闻报道更具品质及公信力。”
“若公众因媒体报道受到影响,他们并无适当的投诉平台,而现有法律途径亦未设有专门的解决机制。若透过法庭解决,不仅耗时冗长,还需承担高昂的法律费用。”
张念群说,事实上,设立媒体理事会并非新鲜事,多个国家早在上世纪50年代便已成立媒体或新闻委员会,例如德国(1956年)、印度(1966年)、印尼(1968年)、澳洲(1976年)、纽西兰(1972年)及爱尔兰(2008年)。
“我们借鉴这些国家的媒体理事会机制,以作为接收并审核公众投诉的管道,处理与媒体相关的问题。”
她说,透过多方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媒体理事会将能实施一套全面适用的新闻伦理守则。
“为了制定新的相关法规,通讯部也已展开监管影响评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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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数名国会议员在参与法案的辩论时,提到媒体理事会成员包括由部长提名的2名政府代表的疑问,张念群在为法案进行总结时解释,媒体理事会作为一个政府机构,需要向通讯部负责,因此政府代表必须参与其中。
“正如法案阐明,政府代表必须来自媒体行业,这意味着很可能来自大马广播电视(RTM)或马新社。他们也是媒体从业者,因此他们参与理事会是合适的,同时对于理事会也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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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案自1973年由第二任首相敦阿都拉萨提出以来,至今已有52年的历史。该法案随后在时任通讯及多媒体部长哥宾星的促进下,于2019年12月6日同意重新启动,并在翌年1月16日成立媒体临时委员会,以制定法案草案。
自团结政府成立后,通讯部与媒体临时委员会联合召开26次会议,临时委员会也从原有的21名成员,增至40名成员,包括学术界、媒体公司、媒体协会及自由媒体的代表。
该法案内容包括,媒体理事会的董事会由21名成员组成,包括媒体公司、媒体协会、媒体从业人员(含自由媒体从业人员)及非媒体成员,其中每个类别的董事会成员必须至少有一名女性代表还有来自沙巴或砂劳越的代表。
该法案第9条文也规定理事会的主席不得是任何立法机构的成员、任何积极从事政治活动或向任何政党注册的人员,也不得是任何公共服务的成员。
另外,该法案第17条文建议,理事会只能接受外国个人或组织无附加条件提供的外来资金,这些资金仅用于促进公众对媒体行业的认知和提供教育,并须获得部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