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〡首相任期设限 推动检控分权 2修宪案一读

(吉隆坡23日讯)首相署(法律及体制改革)今日向国会下议院提呈两项影响深远的联邦宪法修正案一读,分别旨在将首相任期限制在10年,并落实总检察长与检控官职权分离。
法案修订第43条文,并新增第43(2A)条文规定,首相的任期不得超过10年,不论连任或非连任皆计算在内。
法案新增第43(4A)条文阐明,一旦首相任期达到10年,则必须停止担任该职务。
法案第43(4B)条文规定,首相在卸任后,内阁成员也须随之卸任。
不过,法案第43(4C)条文说明,离任首相与内阁成员须履行职责,直至新首相在联邦宪法第43(2)(a)条文下受委为止。
法案第43(4D)条文指出,限制首相的10年任期包括在修正案生效前担任首相任期计算在内。
至于国会解散后,在第55(2)款下履行首相职能的期间,则不纳入任期计算。
赋检控官酌情权行使权力
另一项修宪案则聚焦于总检察长与检控官的分权,其中赋予检控官拥有依其酌情权行使的权力,以对任何罪行提出、进行或终止任何法律程序,但不包括在伊斯兰法庭、原住民法庭或军事法庭前进行的法律程序。
法案新增第145A(1)条文阐明,检控官由国家元首依其酌情权,根据司法及法律服务委员会的建议,并在与马来统治者理事会协商后受委。
检控官必须是大马公民,并拥有不少于10年的诉讼经验,而检控官的任期为7年。
第145A(3)条文指出,国会议员不得受委为检控官。
第145A(4)条文规定,国家元首可基于国家利益的理由,要求受委为检控官的联邦司法及法律服务成员,在任何年龄阶段退休。
第145A(6)条文说明,国会应通过法律规定检控官的薪酬,而所规定的薪酬应由联邦统一基金承担。
第145A(7)条文指出,一旦检控官受委,其薪酬和职务条款(包括退休金权益),不得被更改为对其不利的条件。
此外,第145A(8)条文说明,检控官可在任何时候通过亲笔签署并呈交国家元首的书面信函辞职。不过,除非依照第(9)至第(13)条文所规定的程序,否则不得被罢免。
若司法及法律服务委员会向国家元首提出陈述,指检控官因健康问题无法妥善履行职务,或因不当行为应被罢免,国家元首须设立审裁庭,并依据审裁庭建议作出罢免。
审裁庭主席须由曾任总检察长者出任,成员包括曾任检控官、曾任联邦首席秘书以及不少于3名曾任联邦法院法官的人士。
若无法按规定组成审裁庭,国家元首可委任任何曾任联邦法院法官者以成立审裁庭。
由于上述为宪法修正案,因此须获得三分之二国会议员的支持,即在222名国会议员中,至少需148票赞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