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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任期只限提前解散做法 SAMA:無意否決元首裁量權

(八打靈再也16日訊)馬來西亞穩定與問責(SAMA)行動否認制定《固定國會任期法令》(FTPA)是在否決聯邦憲法中賦予國家元首同意解散國會的自由裁量權,並指該法令只是限制首相尋求王室提前解散國會的做法,將這項權力與占三分之二多數支持的國會議員分享。

SAMA發表16道有關固定國會任期法令的常見問題(FAQs),其中針對會損害聯邦憲法第40(2)(b)和第43(4)條文中有關君主權力問題,SAMA強調,絕對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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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說,FTPA並不影響聯邦憲法第40(2)(b)條文,即國家元首可酌情決定拒絕解散國會的請求。

指國家元首會在FTPA下失去自由裁量權是基於錯誤的假設,即認為大馬的FTPA須是英國FTPA的覆制品,但英國是在完全不同憲法背景下所制定,他們沒成文憲法,自1834年開始,英國君主就一直淩駕於政治之上。

SAMA也強調,落實FTPA不會否決議員們自由選擇的權利,因FTPA將以國會下議院議會常規中的信任投票為優先。此優先將加強議員們罷免政府的集體權利。簽署法定聲明(SD)並非選擇自由,簽署SD是在拒絕選民的期待,聯邦憲法規定國會議員須在國會下議院中投票。

針對FTPA是否將人為地維護一個疲弱或不受歡迎的政府?SAMA說明,基於FTPA是一信任投票為優先,因此疲弱且不受歡迎的政府很容易被推翻。FTPA只是消除法定聲明的使用和濫用,從而保護政府免受被不間斷的政治投機和騷擾給幹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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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政府職能是在下議院以透明的方式進行,不能是通過任何保密的過程來完成,如計算所掌握的SD。”

針對FTPA不允許在必要時提前解散國會,這是反民主的做法,SAMA認為,這是對該法令的常見誤解。

SAMA解說,這出現在那些看到“固定任期”卻沒研究細節的人身上。無論是英國的FTPA或SAMA提議的FTPA都允許提前解散國會。兩者都允許在失去多數支持或三分之二多少議員支持的情況,先提前解散國會。

這意味著,首相不再壟斷尋求王室提前解散權力,而是須與三分之二多數的議員分享這項權力。

SAMA亦否認提出制定FTPA是基於鬧得沸沸揚揚的“迪拜行動”,此想法是在2020年的“喜來登行動”後所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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