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中馬即時國內

因炒人不給理由違憲 高庭命警員復職

(吉隆坡8日訊)雇主們看過來!若無法給出一個合理的理由,解雇一名有紀律問題的員工,是可以被挑戰其合法性的。

吉隆坡高庭做出一項標桿性裁決:因行為不檢而被解雇的警員艾曼峇巴基(41歲),獲法庭允許挑戰警隊紀委會的開除決定,並指紀委會在無法給出合理的理由下就開除警員,不僅會影響警員的生計,也是一種違憲行為。

Advertisement

高庭法官萬阿末法立也宣判,恢復艾曼在警隊裡的原職,並確保他所有權利與福利都維持原狀。

他說,法庭接納艾曼所提出的司法審查,挑戰警隊的紀委會對他做出的開除決定,因為這項決定的程序出錯,同時影響了艾曼的生計。

萬阿末法立在2周前做出上述決定,並在15頁的判決書上,引述《1993年公務員(行為和紀律)條例》第37條款,指紀委會不能在沒有說明理由下解雇職員。

在2022年7月7日,吉隆坡警察總部向艾曼發信,要求他針對10項行為不檢的指控做出解釋,否則將會被降職或開除。

ADVERTISEMENT

艾曼在1個月後提交書面解釋,紀委會在11月裁決,其中6項指控成立並開除他,至於4項指控則只是被警告處分。

艾曼後來提出司法審查,將警隊紀委會、總警長和政府列為被告。去年3月14日,法庭允許立案審理。

除了艾曼峇巴基,另2名同樣因行為問題而被紀委會開除的前警員依祖丁(41歲)及蘇菲安(32歲)也同樣提出司法審查,並獲得萬阿末法立同意批准。

“這是讓他們有機會了解自己被開除的真正原因,讓他們能有效地尋求法律建議,包括是否提出上訴。”

萬阿末法立也引述司法先例,指根據《聯邦憲法》第5(1)條文中的“生命”權利,包括繼續在公共服務中任職的權利。

“在1986年,上訴庭處理的案例中曾針對聯邦憲法下的‘生命’賦予廣泛和自由的解釋,”

艾曼代表律師彼萊說,雖然《1993年公務員(行為和紀律)條例》沒有說明,紀委會在開除雇員時須說明原因,但這並不意味著沒有說明理由的義務,因為解雇將會影響一名雇員的生計。

他說,艾曼自2013年以來一直在職,服務記錄保持良好,直到警隊紀委會對他提出10項 違紀指控。

“開除一個人,有必要給出合理的原因,以便讓當事人能展開維權程序。”

他說,政府已經對上述裁決提起上訴。

 

 

標籤
你也可能感兴趣...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