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因冠病未遵守 7種合約不得對付

2020年減低冠病疫情沖擊臨時措施法案今日在國會一讀,讓受到冠病疫情影響而無法履行合約責任的7種合約雙方,不得因為其中一方無法履行合約責任而行使權力採取行動。

法案寫道,合約雙方可以以進行調解的方式達致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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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建築、商業及專業服務合約,法案也涵蓋了社交、旅游及體育的活動合約。

這7種合約分別為:

1. 建築工程合約或工程顧問合約,以及其他有建築材料、器材或員工供應,與一份建築合約有關的其他合約

2. 建築合約或供應合約內所闡明的履行合約保證或其他同等(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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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專業服務合約

4. 非住宅不動產租約

5. 提供任何場地、住宿、設施、交通、娛樂、餐飲供應,或其他產品或服務,包括任何商務會議、獎勵旅游團、大會、展覽會、促銷活動、演唱會、表演、婚禮、派對或其他社交聚會或體育活動,給予參賽者、出席者、賓客或觀眾的活動合約

6. 1992年旅游業法令所定義的旅行社合約,還有推廣大馬旅游的合約

7. 宗教朝聖相關合約

此法案的“沒有能力履行合約責任”部分有效期是3月18日至12月31日,部長有權頒布憲報延長有效期,但有效期不超過法令生效後的2年。

法案第7條文寫道,任何一方基於1988年傳染病控制及防範法令下採取的控制及防範冠病病毒傳播措施,而沒有能力履行合約義務的話,另一方不得行使他或他們在合約下的權力。

不過,盡管有第7條文的規定,但已終止任何合約,被剝奪任何保證金或執行保證金,已收到的任何賠償金,已開始的任何法律程序,仲裁或調解, 在2020年3月18日至此法令頒布日之間執行的任何判決或裁決,應被視為已終止,剝奪權利,已收到,已開始,已授予或合法執行。

第9條文闡明,因任何一方無法履行合約責任而引發的糾紛,可通過調解方式進行解決。

法案寫道,部長可決定調解程序,包括委任調解人、調解人的角色、調解的進行及調解結果。

到了調解結果及各方針對糾紛達成協議時,各方將以白紙黑字擬定和解協議,且雙方都需要簽名。

“調解人將認證這份和解協議,並將協議副本提供給各方。”

“這份和解協議對各方皆有約束力。”

法案寫道,此法案旨在提供減低冠病沖擊的臨時措施,除了特定部分註明的有效期,此法令將會從頒布日開始生效2年。

首相可頒布憲報延長法令有效期,延長指令可進行超過1次。

部長今日提呈的2020年減低冠病疫情沖擊臨時措施法案,涵蓋18個部分

1. 沒有能力履行合約責任

2. 修正1953年訴訟時效法令

3. 修正沙巴時效法令

4. 修正砂拉越時效法令

5. 修正1948年公共機構保護法令

6. 修正1967年破產法令

7. 修正1967年租購法令

8. 修正1999年消費者保護法令

9. 修正1951年動產扣押法令

10. 修正1966年房屋發展(控制與執照)法令

11. 修正1967年工業關系法令

12. 修正1981年私人就業機構法令

13. 修正2010年陸路公共交通法令

14. 修正1987年商業車輛執照局法令

15. 修正1964年司法法庭法令

16. 修正1948年初級法庭法令

17. 修正1955年初級法庭規則法令

18.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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