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盡媒體的監督責任

森美蘭福建會館11名會員起訴森美蘭中華大會堂主席劉志文及《南洋商報》誹謗一案週四(12月18日)在芙蓉高庭下判,結果,劉志文被判賠償7萬5000令吉予第11名起訴人拿督李俊,《南洋商報》則被判無罪。

此事緣於《南洋商報》於2000年7月刊登當時還是森華堂青年團長的劉志文在森華青活動場合上發表的言論,即劉志文針對當年芙蓉中華中學董事部與森美蘭福建會館發生的紛爭,批評森美蘭福建會館領袖迂腐、眼光短淺、玩弄籍貫幫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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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劉志文當天發表的言論沒有指名道姓,但森福建會館11位領袖較後卻針對這番言論起訴劉志文和《南洋商報》,並向兩者索償80萬令吉的名譽損失及其他損失。

芙蓉高庭法官下判時指出,由於《南洋商報》是基於有關紛爭涉及華教問題及公眾利益與社會責任,而報導有關新聞,所以《南洋商報》並未違反新聞操守。

判詞指出,華教是華社很重視的課題,而當年引發的芙中董事部風波也是贊助人、家長和學生關注的課題,因此,在此事件上,社會人士擁有知情權,而《南洋商報》只是在執行傳播角色而已。

判詞也強調,作為報導社會課題的媒體,即使在報導的言論中有構成誹謗的成份,但只要有關報導沒有惡意,有關人士就不能以誹謗罪名起訴相關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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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判例對我國新聞自由產生極為正面的影響。其實,自我國社會被資本主義駕馭後,許多人士動輒就通過法律途徑對付未能如他們意的媒體,使得國內媒體在報導新聞時無不感到舉步維艱及處處受限。

不過,媒體為善盡監督及報導責任,仍不斷遊走於鋼索邊緣。

民眾必須瞭解的一個事實是,媒體並非警方或偵察局等專業檢調單位,同時也沒有檢調權力,所以,媒體在採訪新聞時,只能儘最大努力查證新聞內容的真實性,並按照職業知識和經驗來判斷新聞的可信度。

與此同時,非檢調單位的媒體也無法凡事皆等待事實真相出爐後才將之報導成文,特別是涉及公共利益與社會責任的課題,否則,媒體將失去通過報導行使監督權的能力。

有鑑於此,希望民眾在看待媒體所報導的新聞時,能從媒體扮演監督角色的角度來解讀,而勿動輒通過法律途徑威脅媒體噤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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