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蘇旦建議大法官‧可設特別法庭解糾紛

(布城5日訊)為解決穆斯林和非穆斯林之間的糾紛,在印裔婦女英迪拉爭奪被前夫改教的3名孩子撫養權案中唯一持有異議的法官拿督哈密蘇旦認為,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阿里芬可以採納民事法庭系統酌情設立“特別法庭”。

哈密蘇旦於今日發出的共74頁書面判詞中指出,擁有設立特別法庭司法權的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可以委任精通民事法與伊斯蘭法的法官來審理任何涉及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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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認為,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也可與總檢察長商討是否應該修改司法法令,以允許州伊斯蘭首席大法官或其代表,連同另兩名法官(一名穆斯林和一名非穆斯林)在民事法庭聆審。

“除了有效促進各種族間的和諧與對政府的尊重,並維護民眾對司法或政府機構的信心,這項簡單的建議也有助避免國際社會或民眾對馬來西亞負面看法。”

可委任精通民事法伊法法官審理

哈密蘇旦指出,鑑於法律清楚闡明,任何要申請改信伊斯蘭者必須親自向當局提出申請,並宣誓表達本身有意改信伊斯蘭的意願,因此,英迪拉的前夫莫哈末利端(或前稱柏瑪拉班)單方面為3名孩子改教已屬違法,且有濫用伊斯蘭法庭司法程序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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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局註冊官批准莫哈末利端擅自為3名孩子改教屬於‘行政上的決定’,理應可以通過司法檢討申請的方式帶上民事法庭接受挑戰,因為批准發出改教證書的註冊官隸屬霹靂伊斯蘭宗教局總監的管轄範圍,所以,任何由註冊官所作出的行政決定,是可以被帶上民事法庭接受司法檢討或審核。”

他說,聯邦憲法121(1A)條款闡明民事法庭無權審理任何隸屬伊斯蘭法庭權限的案件,但有關條款並沒有剝奪民事法庭檢討任何州政府、政府機構或官員所作出的行政決定。

“民事法庭不能干預的只是伊斯蘭法庭在司法權限內所作出的合法裁決,而非超出其司法權外的裁決。”(

指入稟伊庭爭撫養權濫用程序

對英迪拉的前夫莫哈末利端於2009年入稟伊斯蘭法庭爭奪3名孩子撫養權一事,哈密蘇旦認為,此舉是犯下誤導與濫用伊斯蘭法庭司法程序的違法行為。

他說,伊斯蘭法庭或相關宗教機構應該宣判莫哈末利端的所作所為是藐視法庭,同時撤銷早前把孩子撫養權判給莫哈末利端的裁決。

他也指宗教局註冊官在3名孩子沒有現身及宣誓的情況下發出的改教證書,已明顯違反2004年伊斯蘭宗教(霹靂)行政法規96條文及106條文。

上訴庭是於去年12月30日裁決,只有伊斯蘭法庭擁有司法權審理任何有關改信伊斯蘭的案件,並推翻怡保民事高庭早前裁決英迪拉的前夫單方面為3名孩子改信伊斯蘭是無效的裁決。

在哈密蘇旦持相反意見下,成員包括拿督峇里亞尤索夫和拿督峇達麗雅的上訴庭三司,以2對1票數作出這項具有標杆意義的裁決。

2法官指民事庭無權審改教案

峇里亞尤索夫和峇達麗雅指出,民事法庭沒有審理任何有關改教案件的司法權。

他們也認為,怡保民事高庭在裁決時並沒有把2004年伊斯蘭宗教(霹靂)行政法規101條文考量在內,因此,3名孩子的改教證書是合法及有效的。

101條文闡明,任何改教證書將被視為說出事實的確鑿證據。

他們在共34頁的書面判詞中說,在英迪拉沒有入稟伊斯蘭法庭提呈證據或作出挑戰的情況下,有關證書將維持有效。

峇里亞尤索夫和峇達麗雅表示,不認同怡保民事高庭指莫哈末利端擅自為孩子改教,已剝奪英迪拉身為一名非穆斯林在聯邦憲法第11條文下所賦予的憲法權利結論。

他們宣稱,聯邦法院早有案例說明聯邦憲法12(4)條款,並沒有賦予父母為任何18歲以下孩子選擇宗教的權利。

“任何一方家長在行使有關條款所賦予的憲法權利時,不能被視為剝奪另一方家長在憲法下信奉宗教權利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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