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涉曼谷爆炸案‧伊朗男子喊冤

(吉隆坡15日訊)涉嫌泰國曼谷連環爆炸案的31歲伊朗籍男子宣稱,他與曼谷連環爆炸事件完全無關,更不知道自己為何被捕及提控上庭。

嫌犯瑟達嘎查德是於週四早上被帶上法庭時,通過翻譯員在庭上喊冤。大馬政府在早上9時入稟法庭,要求法庭援引1992年引渡法令18條文所賦予法庭的權力,把嫌犯遣返回泰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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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檢察署在申請書中指出,根據泰國政府誌期2月21日的公函,及內政部長誌期2月28日的公函,該造將遵照泰國政府的要求,援引1992年引渡法令12(3)條文正式申請把嫌犯遣返泰國。

4月16過堂

代表總檢察署的卡馬峇哈林副檢察司指出,嫌犯必須被遣返泰國面對兩項刑事指控,即非法參與及持有爆炸性裝置或儀器,及引發爆炸並致傷他人或他人的財產與房產。

卡馬披露,嫌犯所面對的是一項非常嚴重指控,而泰國曼谷法庭已在2月14日正式發出逮捕令捉拿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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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為了確認伊朗籍男子的身份及罪行,大馬政府目前仍在等待泰國政府寄送更多與爆炸案相關的閉路電視畫面與照片,因此他要求法官柯瑪蒂展延案件一個月,直至政府掌握更多證據。案展4月16日過堂。

卡馬較後受訪時否認,大馬警方曾嚴刑拷問嫌犯,並透露泰國當局或將在案件下一次聆訊時,委派代表出庭旁聽。

嫌犯是於曼谷連環爆炸案於2月14日發生後翌日下午3時30分,在吉隆坡廉價航空終站準備返回伊朗時,遭武吉阿曼警方反恐特別行動部隊逮捕。嫌犯雙親也現身法庭聆訊,面對攝記的包圍時,嫌犯母親更一度大動肝火,揮手及叱喝攝記勿拍照。

據泰法律可判終身監禁

總檢察署國際事務組高級聯邦律師絲萬德拉指出,伊朗籍嫌犯所面對的是一項非常嚴重的指控,除了將面對監禁的刑罰,也可被罰款。

他在一份支持大馬政府引渡伊朗籍嫌犯回泰國的宣誓書中指出,根據泰國法律,任何抵觸1947年鎗械、彈藥、爆炸裝置、煙火及仿冒鎗械法令者,一旦罪成,可被判終身監禁。

他說,泰國政府是根據英國政府與泰國政府在1911年3月4日簽署的引渡公約第7章、馬泰在1959年10月27日簽署的引渡條約及泰國誌期1960年11月10日的引渡條令,要求大馬政府發出引渡令,把伊朗籍嫌犯遣返回泰國。

他披露,在細讀泰國政府於公函中提出的要求後,大馬政府認為泰國政府的要求符合1992年引渡法令及馬泰雙方所簽署的引渡條約,鑑此,總檢察署要求法庭發出引渡令,把嫌犯引渡回泰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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