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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涉毒嫌犯僱主索1500元 警長控貪污罪

(關丹19日訊)一名在關丹警區總部毒品罪案調查組服務的34歲警長,向涉毒嫌犯僱主索討1500令吉賄賂,結果在貪污罪名下被控上法法庭,一旦罪成,可面對最高不超過20年監禁,以及不少於索賄金額5倍或1萬令吉的罰款,視何者為高。

這名被告莫哈末哈菲茲,在關丹第二地庭面控時否認有罪,因此法官莎茲琳娜允許被告以5000令吉保外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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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狀指他於今年2月17日下午6時17分,在關丹警區總部內,向一名馬來男子索討1500令吉的賄賂,並以釋放一對因為涉嫌非法擁有哥冬水,而觸犯1952年毒藥法令第30(3)條文的馬來父子作為條件。

因此,身為公共機構官員的被告,此行為已經觸犯2009年大馬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16(a)(B)條文。

在被告不認罪後,代表反貪委會提控的副檢察司莫哈末德利建議法官讓被告以5000令吉及一名擔保人保外,並建議交出國際護照予法庭保管,直到案件結束。被告代表律師為拿督阿米魯。

經過考量後,莎茲琳娜允許被告以5000令吉及一名擔保人保外,並交出國際護照予法庭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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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被告必須於每個月到反貪委會報到。法庭訂於10月23日過堂,以讓控方提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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