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打民防局前主任‧2貪污罪上訴被駁回

(吉打‧亞羅士打12日訊)涉嫌偽造文件面對兩項貪污罪名罪成的吉州民防局前主任莫哈末阿都拉,向亞羅士打高庭提出的上訴被駁回,必須面對3年監禁和罰款2萬1200令吉。

高庭司法專員莫哈末查基阿都華賀指出,他認為審訊此案的地庭法官的判決並不過份,因此,他沒有任何理由接受上訴者的上訴,並且宣佈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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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偽造兩張文件

2010年7月29日的地庭判決,被告被判貪污罪成,兩項罪行的判決同期執行,即3年監禁和罰款2萬1200令吉。

控狀指出,被告被指在2005年7月26日和28日,在吉州聯邦大廈第六樓的民防辦事處涉嫌偽造兩張文件。

第一控狀是指被告蓄意把一封以政府名聲發出的,以2005年2月16日志期的指示文件,交給其行政助理,文件內容是偽造的,指當局授權予一名食物承包商莫哈末羅西胡先,以在2005年3月17日至20日,在雙溪甸民防訓練提供70人份量的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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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控狀指被告以2005年7月7日志期的偽造文件,再度指授權予同一名承包商在2005年19日至21日,負責在同一活動上,準備80人份量的食物。

控狀並沒闡明被告在偽造文件中,所申請的款項數額。被告莫哈末阿都拉是在1997年反貪污法令第十一(c)條令下被控上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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