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
台禁電子產品標 中國台灣 違者可罰4萬元
(台北12日訊)台灣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昨天宣布,增訂“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指若有關產品矮化台灣,將廢止其審定證明,所屬產品不得在台銷售;若發現涉事產品在台灣非
Advertisement
法販售,輸入、販售的業者將被罰款最高30萬元新台幣(約4.24萬令吉)。
中國大陸生產的華為品牌手機早前擬在台發售,但被指將台灣標示為“中國台灣”是矮化台灣。NCC昨天召開第900次委員會議,通過“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20條修正草案。
ADVERTISEMENT
在有關規定下,電信終端設備之本體、說明書、包裝盒、內建韌體或軟件之螢幕顯示,不得損害台灣的尊嚴,若相關公司不改正,將廢止其審定證明;市面上的手機、平板、市內電話、智能手錶等產品必須先經過NCC審驗,獲得審定證明才能上市銷售。
你也可能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