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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重複申請特赦 次數不受限制 若獲全面特赦 納吉可馬上出獄

(八打靈再也5日訊)著名憲法律師賽沙林教授說,根據特赦局,雖然納吉可在2028年8月23日獲釋,但當中仍存在一些可變及不可預測的因素,包括納吉可再次申請特赦並再次獲得減刑,以加速獲釋,或是申請在獄外或家裡服刑,而若納吉獲得全面特赦,他更可馬上出獄。

“首先,沒有條文禁止當局重複特赦的規定。因此,在適當的時候,納吉可能會再次獲得特赦,以加速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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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通過《星報》言論版發表的文章指出,在2000年監獄法規第43條文下,被判監禁超過一個月的囚犯若表現良好,可獲三分之一的減刑,但這需遵守特赦局的條規,由於納吉將於2028年8月23日獲釋,因此,有關三分之一的減刑不適用於納吉。

他說,監獄法令第46A條文下有複雜的假釋條規,根據假釋令,囚犯可以被釋放,並在監獄外服刑。

“再者,由於我國沒有禁止重複特赦的規定,納吉可能會再次獲得特赦,甚至是獲得全面特赦,從而消除其定罪及所有障礙。”

此外,賽沙林指出,納吉獲特赦局減刑後,法律、政治及行駛特赦的權力受到審視,他說,特赦局文告也出現失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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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雖然該局宣佈納吉的12年監禁及2億1000萬令吉的罰款獲50%減免,但它卻表明罰款減至5000萬令吉,實際上,有關罰款減免高達76%。

“其次,值得注意的是,該文告似乎表明該特赦是由特赦局決定,而非國家元首在適當考量意見和建議後作出的決定。”

“這並不影響合法性,但卻重新引發了一場有趣的爭論,即特赦是否屬國家元首特權,或元首是否根據該局建議行事。”

他說,根據之前的先例,元首行駛特赦權時不受特赦局建議的約束,且有自由裁量權。

未來若獲全面特赦  納吉出獄可馬上參選

賽沙林說,若前首相納吉較後在憲法第42條款下獲得全面特赦,或國家元首在第48(3)條款下豁免他被禁止參選的規定,那麼,第48(3)條款闡明出獄後不可參選及不能擔任公務員的5年限期便不再適用於納吉。換句話說,納吉屆時將可在出獄後馬上參選。

至於國家元首的特赦是否適用於納吉涉及的其他尚未審判的法庭案件,賽沙林說,在美國,總統有權特赦尚未被控及未被定罪的人士,但我國尚未有類似案例,因此,他說,根據憲法第42(1)條款,該行為可能違憲。

“特赦並不意味著免除日後被控。”

他說,儘管如此,納吉的團隊可能可獲得「釋放不等於無罪(DNAA )」的判決。

“有很多法律變遷,這將為不同政治立場的各方提供可能性。”

沒義務說明納吉減刑原因  法庭不能審查特赦局決定

賽沙林說,雖然特赦局沒有義務說明減刑的理由,但許多民眾渴望得知此案裁決為何可在沒有充分理由的情況下被破壞。

他指出,在全球各地,特赦的行政決定並非法庭的上訴,特赦局並沒有像法庭一樣開庭審理,而該局有權考量法庭無法考慮的事項,並根據政策對案件作出決定。

“特赦是憐憫的行為,而不是法律的決定。”

他也說,包括我國在內的大多數國家,法庭都不能審查特赦局的決定。

他指出,雖然特赦局指若納吉沒有繳付5000萬令吉罰款,刑期將從2028年的8月23日,增加一年至2029年8月23日,但由於納吉是於2022年8月23日入獄,正確的出獄日期理應是8月22日。

賽沙林指出,聯邦憲法第42(1)、(2)、48(1)(e)及25(1)(c)條款闡明的特赦包括全面特赦、緩刑及減刑,而納吉的案件屬減刑。

他舉例說,首相拿督斯里安華於2018年5月16日獲得全面特赦,使他能競選波德申國會議席,避免他須因憲法第48(1)(e)條款而被迫須在期限滿5年後才可恢復競選資格。

“雖然特赦能否消除定罪在學術界仍存有爭議,但在我國,第25(1)(c)及48(1)條款似乎區分了特赦與全免特赦(Free Pardon)。”

他指出,上訴庭在安華與土著權威黨(PUTRA)副主席莫哈末凱魯阿占一案中,將全免特赦與全面特赦相提並論,而新加坡的案例也承認全面特赦可撤銷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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