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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探隱私 不得入稟 直接拘捕 NGO: 打假新聞條例違人權

(吉隆坡15日訊)隨著政府上週頒佈《2021年緊急(關鍵權力2)條例》,並說明旨在嚴打假新聞,非政府組織“第19條款”即指出,該新條例有許多嚴重問題,且可能造成任意拘捕的情況。

《當今大馬》引述第19條款(Article 19)的文告內容指出,這項新條例闡明無論是製作、發佈、流傳或資助假新聞都屬於犯罪行為,而當局可在無拘捕令的情況下直接逮捕涉及這些罪行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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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罪行都屬可逮捕之罪,意即當局無需拘捕令就可逮捕嫌犯。而這可能造成任意逮捕的情況,且無糾錯管道的情況,尤其令人擔心。”

第19條款組織也說,若政府獲得庭令,並指示當事人撤下屬於“危害或可能危害社會秩序或國家安全”的假新聞,那麼,當事人便不得挑戰這項庭令。

該組織強調,由於新法例也闡明,政府、警方或執法人員基於善意的任何舉措都不得在法院內被挑戰,因此,這也可能造成侵犯人權者不受法律管制的問題。

第19條款組織認為,政府若欲控制錯誤消息的傳播,應採取長遠之道,即提升公共意識、推廣媒體識讀及數位識讀,且與公民社會合作推動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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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緊急條例不僅是非必要,且有許多嚴重瑕疵,基本上已違反國際人權法,因此應當立即徹底廢除。”

“國會應當儘速復會,檢視這些緊急狀態下的措施,以確保政府接受問責。”

第19條款組織認為,這項新頒佈的緊急條例不僅是“假新聞”的定義過於寬泛,且罰則不成比例地過重。

此外,該組織說,法例對於製作者和其他中介者的之間並沒有妥善區別。“比如,網路服務供應商(ISP)、社群媒體平台,或是新聞網站上留言的第三方,都必須有責任在執法人員要求後的24小時內撤除內容。”

“這可能增加中介者自我審查的風險,近期《當今大馬》就因為讀者留言而被控,這也顯示當局可能濫用緊急條例來限制獨立媒體。”

執法者可任意索取密碼 不遵從者將受懲罰

第19條款組織指出,《2021年緊急(關鍵權力2)條例》授權警員及通訊及多媒體委員會官員,可在不受約束的情況下任意索取個人隱私資料,如密碼、加密碼、解密碼、軟硬體等等。

不僅如此,該新法例也允許執法者以書面指令要求保存數據資料。

“法例未詳述書面指令的性質,以及是否存在有效的上訴程序。它只說明若不遵從就會受到不符比例的懲罰。”

該組織也說,條例規定收到當局要求保存和公佈數據之命令後,未經允許下不得公開這些命令,這也可能導致執法過程無法受妥善監督。

“這項限制可能使得政府實施緊急條例時無法受到第三方的獨立監督。”

“在獲取證據及公平審訊權利方面,這也令人產生疑問。這些資料本應用在刑事審訊,但被告代表律師卻受限不得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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