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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向僱主申請彈性工時 沈志強:60天內答覆拒絕須給理由

(怡保17日訊)新加坡政府將於12月1日起落實伸縮性工作安排,員工也可要求工作4天制、更多居家工作日和輪流交替時間上班。對此,人力資源部長沈志強說示,《1955年僱傭法令》允許僱員向僱主申請伸縮性工作安排,僱主必須在60天內回覆批准或拒絕申請,如果拒絕必須給予理由。

沈志強今日就此事在推特回應說,根據《1955年僱傭法令》第60P條文和60Q條文,僱員可以向僱主申請更改工作時間、天數和工作地點,而僱主必須在60天內給予答覆,如果僱主拒絕批准,僱主必須說明拒絕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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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志強指《1955年僱傭法令》允許僱員向僱主申請伸縮性工作安排。

他也上載一張《1955年僱傭法令》條文的圖片,根據第60Q(1)條文,僱員必須向僱主提出書面申請,並由主任(Director General)決定。

第60Q(2)條文指,僱主必須在僱員提出申請的60天內給予回覆,而第60Q(3)條文則指,僱主必須書面回覆僱員是否批准申請,若不批准必須給予理由。

沈志強說,人力資源部不斷探討和改進勞工政策與條規,以保障工人的福利、技能和生產力,進而提高國家經濟的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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