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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会:勿以为仅收贿者受罚 证据足行贿者一样被提控

(八打灵再也10日讯)法律及检控组高级副主任拿督阿末阿克兰指出,认为贪污案件只有会被对付的看法不准确,在充足的情况下,一样会被提控。

但他说,若行贿者是关键证人,则须谨慎作出提控决定,以免影响打击贪污链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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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文告中解释,在某些案件中,行贿者可能是证明收贿者索贿、收贿、贿赂目的,以及供出双方对话、指示或承诺等案情的关键证人。

据个案决定是否列证人

“若没有行贿者的证词,控方可能难以证明收贿者案件的重要构成要素,尤其是案件没有其他独立证人的情况。”

他说,是否提控行贿者,将其列为控方证人,或采取其他处理方式,都必须依据个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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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按个案行使提控的酌情权,并根据行贿者扮演的角色、涉案程度、证据价值、公众利益,以及案件成功定罪的可能性作出判断。”

公仆或掌权者涉案

执法重点聚焦收贿者

针对公务员或掌权者涉案的案件,阿末阿克兰指出,执法重点放在收贿者,是因为他们受托审批执照、许可证、合约、执法事务及行政决定,一旦滥用职权,不只行贿者受影响,也影响整个机构的廉正、人民信心及经济系统的公平。

行贿者不意味获免控

不过,他强调,这并不意味着行贿者都可以获得免控。

“收贿者因滥用受托权力而受到对付,当证据显示行贿者、中间人及公司单位,在明知的情况下仍参与贪污交易,他们同样必须受到法律制裁。”

他举例,商人刁健城因涉嫌为取得沙巴矿物勘探执照而行贿,被控4项控罪;另一宗吉隆坡塔特许经营权案件中,拿督阿都哈密也因涉嫌献议贿赂而被控。

通常秘密进行

共谋者获益隐瞒贪污

阿末阿克兰说,公众普遍觉得媒体报道较多聚焦在收贿者,尤其是贪污案涉及公务员及政治职务持有人,惟这必须结合贪污罪行的性质,以及刑事司法制度的举证要求来看。

“贪污交易通常秘密进行,没有明确受害者、独立证人或正式记录,有时甚至通过现金或中间人完成交易,而行贿者与收贿者往往都是共谋者,从交易中获益,因此会刻意隐瞒贪污行为。”

他说,若在没有独立证据的情况下,同时提控行贿者与收贿者,双方都有权保持沉默,控方可能因此失去案件重要证人,缺乏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最终导致所有涉案者脱罪。

“这并非因为法律薄弱,而是证据未能达到刑事案件中的举证标准。”

阿末阿克兰也提到,并非所有行贿案件都相同,有些行贿者主动提供贿赂,以取得工程、执照或其他利益,若证据充足,当局将依法采取相应行动,对付此类主动行贿的人士。

避免举报人担心被控

“但也有一些情况是,相关当局先提出索贿的要求,当事人之后才交出款项,或事后主动举报,并与反贪会合作。”

他说,若不分情况提控所有行贿者,可能导致公众、小商家或举报人因担心自己也会被控,而不敢举报贪污行为,进而削弱执法成效,即便法律规定所有人都有责任举报贪污行为。

“因此,更公平的做法是,并非一律提控所有涉案者,而是根据证据、各方扮演的角色,以及司法公正决定采取行动。”

2019年以来控240行贿者

86人罪名成立

此外,阿末阿克兰指出,自2019年以来,在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下,共有240名行贿者被控,其中86人被判罪名成立。

“在2015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共有1689人因涉嫌行贿被捕,同期则有4896人因涉嫌收贿被捕。在行贿案件中,被捕者以公众人士居多,其次是私人界、政府相关公司、公务员及政治人物。”

他指出,随着该法令第17A条文(企业责任制度)于2020年6月1日生效,若与商业机构有关的人士,为了取得或保住业务,抑或是谋取商业利益而行贿,有关商业机构同样可被提控。

他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已阐明行贿及收贿均为刑事罪行,其中索取或收受贿赂属于该法令第16(a)及第17(a)条文规定的罪行,而行贿则属于第16(b)及第17(b)条文规定的罪行。

“反贪会也将行贿列为主要贪污罪行之一,罪成者可被判监禁最高20年,以及罚款不少于贿款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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