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隆坡27日讯)反贪会法律与检控组主任要职的旺沙哈鲁丁驳斥反贪会只提控受贿者,而行贿者却能消遥法外的看法。
他说,公众认为只有受贿者被控上法庭,而行贿者却能逃过法律制裁的看法,并不属实。
“反贪会同样也会提控行贿者,例如,最近我们也提控了商人刁健城,还有两名公司董事的案件。这证明我们确实有起诉行贿者,而不仅仅是受贿者。”
去年12月4日及5日,刁健城涉嫌向首相前高级政治秘书拿督斯里三苏依斯干行贿,以协助获取沙巴矿产勘探执照的批准而被控上沙南亚法庭。
刁健城涉行贿三苏被控
今年2月11日,一名安全系统公司董事及一名前电力承包公司董事,也因为在2年前行贿,以获取与数据中心相关的招标项目,被控上沙亚南地庭。
根据《每日新闻》报道,旺沙哈鲁丁表示,执法机构较常提控受贿者,是因为他们多为掌握权力的人,却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我们之所以经常提控受贿者,是因为他们大多数是有职位、有权力的人,是能够作出决策的人。”
“如果他们拥有权力且保持廉洁,就可以拒绝行贿者提供的利益。这也是为何我们提控较多受贿者的主要原因。”
律师解释为何没控行贿者 证据 公共利益 检控策略
贪污问题往往引发质疑,尤其是在一些案件中,只有收受贿赂者被控上法庭,而行贿者却似乎“逃过一劫”,从而造成偏颇的观感,也引发人们对国家法律制度公正原则的质疑。
此前,多起贪污案件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特别是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对政府高级政官员采取积极提控行动,也引起公众不安。
对此,律师兼前副检察司拿督吉丹表示,从原则上来说,无论是行贿者还是受贿者,都构成刑事犯罪。
他说,根据反贪污法令,尤其是第16条,无论给予或收受贿赂,皆属违法行为。
他指出,第16(b)条文清楚规定,任何人若给予或提供贿赂,作为与公务相关事务的诱因或报酬,均可被提控。
“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基础是一样的,即存在以贿赂为目的的金钱或利益交换。”
“不同之处仅在于角色,一个是给予者,一个是接受者。对于受贿者而言,通常还涉及与公务职责相关的额外要素。”
他说,原则上,双方都应被提控,但提控不一定需要同时进行。
针对公众常提出的问题,即为何有时只有受贿者被控,吉丹表示,实际上是否提控,取决于每宗案件的具体事实。
他说,有些情况下,行贿者是在被索贿后主动向反贪会举报,并在诱捕行动中提供合作,或是在压力或胁迫下行贿,进而成为指证受贿者的关键证人。
“在这种情况下,控方可能基于公共利益和检控策略,选择不提控行贿者,例如一些高调案件中,行贿者被用作主要证人,对付受贿者;而在其他一些情况下,也可能给予免控(豁免),以换取证词。”
检察官拥裁量权
吉丹向《每日新闻》表示,是否提控某人,属于检察官的裁量权,该权力依据联邦宪法第145条及刑事程序法第376条赋予。
他说,这项权力相当广泛,原则上不受法庭质疑。
他补充,目前以“选择性提控”为理由提出的挑战几乎从未成功,法庭是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来审理,而不是基于谁没有被提控。
“法庭只有在明显滥用司法程序时才会介入,而不是仅因为存在不平衡的观感。”
“在决定是否提控之前,控方通常会考量多项因素,包括证据是否充分和有力、证人可信度、证人的合作程度、调查中是否存在疑点、公共利益,以及定罪的可能性。”
他说,在法庭上,对行贿者和受贿者的举证责任是相同的,但如果针对行贿者的证据薄弱,或完全依赖其作为证人的供述,控方可能选择不提控,以确保能成功证明受贿者的罪行。
不过,吉丹表示,表示,从公平角度来看,只提控受贿者的做法可能引发偏颇观感,若未妥善处理,可能损害公众对法律制度的信心。
他说,虽然控方没有义务向公众说明其决定(有时涉及敏感或机密信息),但适度提高透明度有助于恢复公众信任。
“有人认为,总检察署应至少在被质疑时向国会作出说明,而无需公开敏感细节。”
至于建议立法强制同时提控双方,他认为这不太实际,因为刑事司法制度需要保留裁量空间,以应对每宗案件的独特情况。
“不过,可以考虑从问责机制方面进行改革,例如规定需向国会作出解释,以在不影响检控策略的前提下提升透明度。”
他说,虽然在法律层面上,不提控行贿者的决定可能是合理且基于事实,但更清晰的沟通与制度问责,有助于减少误解,并增强社会对司法体系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