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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怡園組屋炸彈案 被告不認罪案展1116過堂

(北海16日訊)日前發生在北海怡園組屋簡易爆炸裝置(IED)爆炸案,32歲被告伯尼今早被帶至北海地庭及推事庭面對3項控狀,被告皆否認有罪,案展11月16日過堂。

被告在北海地庭面對的控狀是在本月8日,下午6時30分,在上述組屋某單位擁爪刀及刀套,牴觸1958年腐蝕性和爆炸性物質及進攻性武器法令第7(1)(a)條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7(1)條文下被定罪,若罪成可被判監禁不少過5年及不超過10年及鞭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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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被告在推事庭面對的2項控狀是在相同日期及地點,晚上7時35分及傍晚6時30分,被發現擁有簡易爆炸裝置及一把木制手槍,牴觸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8條文及1960年武器法令第36條文,前者若罪成可被判監7年或罰款1万令吉或兩者兼施,后者若罪成可被判監不超過1年或罰款不超過5000令吉或兩者兼施。

地庭法官諾萊妮允被告以7000令吉及1擔保人保釋,而推事西蒂祖萊卡則允被告分別以5000令吉及3000令吉及各1擔保人保外候審。

被告伯尼在庭上要求法官及推事減少保釋金,因其本身是一名工友,每天日薪僅70令吉,目前單身但擁家庭負擔,要求減少保釋金。

是日主控官為莫哈末沙菲及阿斯拉阿米拉副檢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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