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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在交通燈處兜售 違例最高罰款2千

(沙登17日訊)警方“溫馨”提醒小販,不要在交通燈處兜售水果及零食,否則違例者將面臨最高不超過2000令吉罰款。

沙登警方是接獲民眾投訴指在沙登地區內的多個交通燈地點有小販兜售水果及零食後,進行兩天的觀察後,於今日下午在樂思達麗柏蘭嶺及金鑾6路(金鑾鎮霸級市場旁路段)的交通燈處展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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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登警區主任拉紮里披露,警方於上述兩個地點帶走了4名年齡介於21歲至27歲的兜售小販回警察局,4人當中有1名巫裔,另3人則是持有聯合國難民署卡的外籍人士。

他指出,警方會調查證件真偽並確定是否有集團在背後操控這些小販。

他強調,在疫情事業的情況下,警方不會為難這些兜售小販,而是因為這些小販不顧安危,趁著交通燈轉紅之際,四處向停下的轎車兜售水果及零售,危害自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這樣會導致車禍甚至死亡車禍發生,因此警方才將他們帶回警察局。

拉紮里勸請一名小販,不要在交通處兜售切片水,以免危害自身及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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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紮里說,若小販要在街邊開檔進行買賣,可向有關當局申請執照及尋求幫助。警方今日先以勸告方式勸勉這些小販,若再重犯,警方才會採取行動。

他透露,買賣兜售物品皆犯法,根據1959年道路交通法令10A(1)條文(LN 166/59) ,任何在十字路口或任何公路上進行銷售活動皆屬違法行為。

根據條例闡明,有關人士一旦抵觸上述法令被控罪成,將面臨最高不超過2000令吉的罰款,另外,購買兜售物品人士則抵觸了1959年道路交通法令10A(2)條文(LN 166/59)。

另外,一名被帶回警察局的22歲巫裔男子(來自史里肯邦安)說,他因為疫情影嚮被解僱,因此在哥哥幫助之下,於1個月前在交通燈處進行兜售芒果,每包切片芒果售價為10令吉。

他指出,成功售出切片芒果每包將會有額外2令吉傭金,生意好的話一天會有100令吉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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