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解款車鎗殺司機 2青年都判死

(太平29日訊)2012年在太平發生搶劫解款車並鎗殺司機案,由於控方證據確鑿,2被告分別在1971年軍火法令(增刑)第3及3A條文下,今日被宣判罪名成立,雙雙被判死刑。

兩被告在開庭前與代表律師洪本春交談時還開心說笑,惟聞判后兩人滿臉愁容,次被告家屬更悲痛得當場傷心痛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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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被告謝宗達(譯音,23歲)住在居林東姑布特拉花園,次被告莫哈末哈菲祖丁(25歲)來自和豐。首被告在一家貸款公司任職,次被告是保安公司職員。

首被告被控於2012年9月18日下午2時至3時25分,在后廊德卡路的巨人霸級市場前,搶劫Safeguards G4S有限公司(保安公司)的123万5715令吉,並鎗殺保安人員哈斯努,觸犯1971年軍火法令(增刑)第3A條文;次被告被控於在上述時間、地點、搶劫及鎗殺保安員,觸犯1971年軍火法令(增刑)第3條文。

太平高庭法官莫哈末查尼今日宣判時說,控方所提呈的證據顯示,對2名被告的指控證據確鑿,因此判處兩人死刑。

此案主控官是副檢察司莫哈末阿茲魯菲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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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后警方迅速扣捕多名涉嫌者,包括3名華巫裔女子、兩名華裔父子及一名巫裔男子,而莫哈末哈菲祖丁是在加央落网。據知,次被告在妻子生孩子時,曾向首被告借貸無法償還,兩人結交成好友,並共謀策划了這起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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