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姦女郎‧2前水警監21年

(柔佛‧新山)兩名前水警因涉嫌5年前搶劫及強姦一名32歲印尼女子,結果在3項罪名下各被判21年監禁,並施以鞭笞。

被告是k.巴拉瑪西宛(27歲)和N.南達古瑪蘭(2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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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控狀指他們於2004年1月21日凌晨4點至6點期間,在新山瑪慕迪亞路的一個回教墓園強姦一名印尼女子,觸犯了刑事法典376條文,結果各被判入獄9年及鞭笞2下。

第二控狀指他們在未經女受害者同意下,在同一時間和地點強迫受害者與兩人進行性行為和口交,各被判監禁9年和鞭笞一下。

兩名現從事建築工作的被告也被控於同一時間和地點,搶劫受害者的一條金項鍊、一台手機和現金300令吉,結果各被判入獄3年和鞭笞一下。3項刑罰同時施行。

此外,K.巴拉瑪西宛也因被控擄走受害者,以進行非自然性行為,因此另外面對一項6年監禁、鞭笞一下的刑罰,以及1000令吉的罰款。這項刑罰將分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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