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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央市會公佈指南 商店新招牌須附爪夷文置頂

(加央31日訊)加央市議會從即日起推行“商店招牌及大型廣告板須附加爪夷文”的新措施,有關指南闡明,招牌及廣告牌上的爪夷文只可用馬來語拼音書寫,且其文字大小須與羅馬字一樣,或小於羅馬字,但若同時有使用其他語文,後者一律須比以羅馬字書寫的馬來文及爪夷文小,換句話說,華裔經營的商店招牌上的中文字或印裔經營的商店招牌上的淡米爾文的字體都須比馬來文及爪夷文小。

這項新指南已被上傳到加央市議會官網供民眾參考,而加央市議會週三下午也通過網絡公佈上述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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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名詞豁免用馬來文

加央市議會重申,這項措施只針對新安裝的招牌,即新申請或須換新的招牌,而現有的舊招牌則可繼續使用,完全不受此措施的影響。

招牌的爪夷文大小與羅馬字一樣。

指南闡明,只有特別名詞如7-Eleven可被豁免強制使用馬來文,但招牌上的爪夷文則可用作寫明商業性質如便利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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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也規定,爪夷文必須放在招牌其他文字的上端,或店名羅馬字的右邊,若有其他文字,則須放在馬來文和爪夷文之下。

當局也規定所有爪夷文書法需以Sakkal Majalla、Uthman Taha、Arabic Style字體或加央市議會批准的字體,同時也必須獲得玻璃市宗教及馬來風俗理事會(MAIPs)、國家語文出版局(DBP)或加央市議會批准的單位審核。

商家也必須得到加央市議會的批准後,才可安裝商店招牌或廣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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