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蝶廣場手機竊案‧被告監4月罰千元

(吉隆坡24日訊)基於辯方無法成功挑起合理疑點,法庭今日裁決涉嫌在劉蝶廣場偷手機的巫裔青年沙魯安華罪名成立,判坐牢4個月及罰款1000令吉。

不過,在辯方表明提出上訴後,推事諾阿米娜批准暫緩原即日執行的監禁。

Advertisement

推事諾阿米娜在聆聽控辯雙方的陳詞後時說,法庭是依據證據,並考慮到各方,不僅是被告,也包括社會大眾和涉案者,作出這項裁決。

針對沙哈魯丁要求推事援引刑事程序法典294條文(法官的自由裁量權Judge's Discretion)輕判,諾阿米娜基說,法庭認為不適合援引這一條文來判罰被告。

無法挑起合理疑點

她強調,援引刑事程序法典294條文,固然可以協助被告重返社會,卻也必須考慮到其他方面的因素,包括經常發生的偷竊案。

ADVERTISEMENT

“由於被告在本案審訊期間也有其他罪案在身,也就不適合援引刑事程序法典294條文判罰被告。“

被告辯護律師沙哈魯丁較後以本案中提及被盜竊的手機沒有呈堂,表示將提出上訴,並要求緩刑。

主控官瑪麗妮副檢察司對辯方提出的要求表示不同意,因為申請緩刑一定要有特別的理由,而且審訊期間也沒有出現法律錯誤。

她說,如果批准被告緩刑,被告可能會逃跑。

不過,沙哈魯丁反駁說,被告從案件開審至今不曾有逃跑的意圖,無需急著將被告送進監獄。

他說,在推事庭提出上訴無需特別理由。

諾阿米娜推事在聆聽控辯雙方的說詞後,向辯方了解被告的犯罪記錄。

被告另一名辯護律師莫哈末凱魯阿占說,被告在濫用毒品罪下被罰款2000令吉,而另一項刑事法典324條文的控狀則於本月16日開審。推事最終批准被告緩刑,以等待上訴。

沙魯安華是於去年7月14日被控於在2015年7月11日下午4時47分,涉嫌在劉蝶廣場Techasia Boutique偷竊800令吉的手機,牴觸刑事法典第380條文,一旦罪成,將面對坐牢最高10年以及罰款的刑罰。

律師求情 因為貧窮才偷竊

辯方律師沙哈魯丁在向推事求情時,指生活貧困的被告會偷竊是基於壓力,因為被告在案發當天早上遭搶劫。

他要求推事援引刑事程序法典294條文,輕判被告。

主控官瑪麗妮副檢察司說,被告在案發時已經22歲,而且犯罪前應該要三思而後行,不能以貧窮作為偷竊理由,因此不贊同推事以刑事程序法典294條文判刑。

她說,既然被告犯下嚴重罪行,就應該判處重罰,避免被告重犯,同時通過有關刑罰警示大眾。

 

 

【免責聲明】
光明網促請讀者及網民,共同維護言論自由精神,營造理性交流環境;任何人身攻擊、鼓吹種族與宗教仇恨、誹謗與造謠等留言,皆不代表本網站立場。 本網站有權刪除任何違反此原則的留言。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你也可能感兴趣...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