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偉強:直接間接都是刑事罪 17A條文防企業涉貪

(吉隆坡1日讯)负责法律事务的首相署部长拿督刘伟强指出,2018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令新增的第17A条文,“特别”之处是,如果商业组织的掌控者和/或高级管理人员被裁定违反反贪会法令,则可能会受到严厉刑事处罚,除非有关掌控者和/或高级管理人员能证明贪污行为未经他的同意,或是他纵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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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今日在“中总企业责任条文讲座会(反贪会法令第17A条文)”发表主题演讲时,如是提及。由于他未克出席,讲词由政治秘书马丁汤姆斯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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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有关掌控者和/或高级管理人员也须审查评估(due diligence),以防止组织内的贪污行动。

 

他表示,商业组织都存在广泛的网络,无论是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关联人”(即代理、顾问和/或所谓的“跑腿”runners)将贿赂被定为刑事犯罪。

 

“与类似的法律一样,该法律提供了抗辩机会,若商业组织拥有足够及有效的程序,这可用作辩护理由,以减轻董事和管理层的潜在个人责任。”

 

新条文明年6月生效

 

刘伟强说,新加入的第17A条文(亦称为“企业责任”)是为解决商业组织的贪污舞弊行为,该法令已提呈国会并在2018年4月4日获通过。

 

他强调,修正后的法令将在2020年6月生效,一旦商业组织的相关人士涉及行贿,以便能为有关的商业组织得到或保留合约或利益,有关商业组织即可被控;现在是2019年最后一季,距离此法律生效尚有7个月。

 

他说,根据全球金融诚信组织(GFI)进行的一项研究结果显示,从2006年到2015年,大约有337亿美元(1386亿6000万令吉)被非法侵吞和调离马来西亚。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估计数十亿美元的国家财富,通过不正当和欺诈性渠道被夺走,可用来建立医院、学校、改善国家安全和人民福祉的资金被用来满足个人利欲。”

 

讲座会由马来西亚中华总商会(中总)主办,协办单位是隆雪中总及巴生中华总商会,《星洲日报》是支持媒体。

 

出席者包括中总第一副总秘书蔡文洲律师、中央理事吕镓喜和傅庆隆、法律组顾问黄沛楠和副主任陈嘉斌;讲座会主持人许统义及主讲人李明安(大马内部审计师协会的审计委员会主席)和大马企业管理机构(MICG)副主席戴维贝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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