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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民事案】前非執行董事:SRC在管理方面 存大量犯罪行為

(吉隆坡24日訊)SRC國際公司前非執行董事拿督蘇博雅欣供稱,SRC在管理方面確實存在大量犯罪行為。

SRC向前首相拿督斯裡納吉和SRC前首席執行員聶法依沙提出的民事訴訟今日續審。73歲的蘇博雅欣是此訴訟案的第三方。他是於2011年8月1日,由納吉任命為SRC非執行董事,並於2019年3月4日被中止職務。他也是納吉涉及的SRC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的控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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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財長機構全權擁有之前,SRC是一馬公司(1MDB)的子公司。SRC的代表律師在發表開案陳詞時指出,納吉通過操縱SRC,從公務員退休基金局獲得高達40億令吉貸款。

蘇博雅欣接受納吉代表律師丹斯裡沙菲宜的交叉盤問時,同意後者所指,即SRC管理層存在許多造假行為。

他同意沙菲宜的主張,即SRC管理層發生許多事情,雖然給予董事會承諾,會將海外的資金帶回大馬,但並沒做到。

他也同意沙菲宜所指,即SRC管理層存在一些流氓在操縱SRC,且管理層故意向董事會隱瞞一些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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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博雅欣供稱,SRC管理層的人員都是具備專業資格的,並非傻子。

他同意沙菲宜所指,即聶法依沙是因為具備資格而受委。

他此前供稱,SRC所有方面的運作均由納吉直接控制,或通過其代理人和代表聶法依沙控制,聶法依沙以首席執行員的身分領導管理團隊。

他說,聶法依沙在讓他簽署文件時,會聲稱必須按照納吉的要求完成,例如“boss nak lah”(老闆要的,而這裡指的老闆就是納吉)或“diminta pihak atas”(上層要的,這裡指的上層是納吉)。”

蘇博雅欣今日在接受納吉另一名代表律師法漢的交叉盤問時指出,他無法鑒定本身是否確實簽署了相關的文件或他在相關文件中的簽名是否是偽造的。

他說,這是因為他不被允許在簽署文件的過程中,有任何的獨立思考。

“聶法依沙通常會帶一些 文件讓我簽署,我會按照他的要求籤署這些文件。”

蘇博雅欣進一步供稱,在2015年1MDB醜聞爆發後,他曾致電反貪會,要求和反貪會商討SRC事宜。

他說,但不久後,他收到自稱是反貪會人士的來電,指示他離開大馬。

他同意沙菲宜所指,即當時他就是基於該名人士的來電,而離開大馬,他並不知道來電者是否真的就是反貪會人士。

他說,他當時逃離至泰國,也到過阿布扎比,並在阿布扎比接受反貪會人士向他錄取口供,不久後,他也返回大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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