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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總警長:打擊投資詐騙 應修令賦警更大執法權

(吉隆坡7日訊)大馬社區罪案關懷協會主席丹斯里慕沙哈山認為,防範性罪案法令有效對付包括有組織性罪案等各種罪案,因此他將與其他非政府組織向內政部及法律事務部提出建議,儘快制定新法令或修改1959年防範罪案法令(POCA),給予警方更大的權力以更有效執法。

他說,尤其詐騙集團幕後操控者並不會與受騙者直接接觸,導致警方在調查過程中無法掌握有利證據對付這些不法集團的首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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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打擊投資騙局上)有類似POCA的防範性罪案法令,則能讓警方更有效執法並採取對付行動。”

他今日與大馬國際人道主義組織總秘書拿督希桑慕丁針對最近引起全國關注的“代金券無法兌現”以及“賭輸包賠”保險騙局,到武吉阿曼商業罪案調查部拜訪該部(反洗黑錢/會計鑒證調查組)副總監拿督慕哈末哈斯布拉面談。

自聯邦法院去年4月宣判,防範罪案法令中限制法官要求知道扣留理由的豁免司法審查條文無效,慕沙哈山已不止一次公開表示,有必要修改防範罪案法令中第4(1)以及第4(2)條文。

他今日在記者會上指出,在此次面談中,非政府組織也承諾會與警方保持聯繫,將手上掌握的資料交給警方配合調查,好讓警方能對涉及者采取初步對付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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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也是前任全國總警長的慕沙哈山強調,警方只有執法權力,至於是否提控則是由總檢察署定奪。

“有時候因為理據不足無法提控,但這不是因為警方沒有調查……因此我也呼吁警方公開調查進展。”

針對警方在調查投資騙局所面對的困難,他指出,這是因為案件已發生多時,導致警方無法掌握有利的證據。

“受害者在初期會如願得到回酬,經過一段時間無法兌現才會發現陷入了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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