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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法官:即使國會擁三分二席位 也不能修憲變成伊斯蘭國

(八打靈再也14日訊)退休上訴庭法官拿督斯里希山慕丁尤努斯指出,基於聯邦憲法的基本結構原則,即使在國會擁有三分之二多數席位,也不可能修改聯邦憲法,把馬來西亞從世俗國家變成伊斯蘭國家。

他說,根據馬來西亞憲法,我國是一個世俗國家,而不是伊斯蘭國家,即使是非穆斯林,也可以擔任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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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憲法是為了所有大馬人的和平和穩定而制定,以維護他們的福祉,以及確保國家的成長和發展。

東方思想研究中心( OHMSI)和馬來西亞行動方略聯盟(GBM)不久前在皇家雪蘭莪俱樂部聯辦第3屆丹斯里陳志勤講座,由希山慕丁尤努斯擔任主講人,講述在神聖和世俗之間探索聯邦憲法的輪廓。

他在講座上分享說道,聯邦憲法有10項特征,證明大馬作為世俗國家的地位,分別為:

1. 盡管伊斯蘭是聯邦宗教,但憲法規定其立場受到基本自由;公民權;大馬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分離;聯邦與州關系;財政、選舉和公共服務等條款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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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憲法被稱為國家的最高法律,而不是任何宗教的聖書。

3. 憲法沒有為大馬設立伊斯蘭領袖。

4. 憲法保障法治和三權分立,這意味著我國法律是由3個世俗機構制定、執行和詮釋的,即國會、國家元首(一般指內閣或任何其他機構)和法院。

5. 憲法確認國會由多數人做決定,這是民主國家的基本特征,而不是神權國家。

6. 憲法將“成文法”和“普通法”視為馬來西亞的適用法律。在現行法律框架下,伊斯蘭實

體法不被視為“法律”,必須立法。

7. 建立重要的宗教權威,即宗教理事會、宗教司和伊斯蘭法庭均遵循世俗機構通過的法律,如州立法議會。

8. 所有內閣部長、國會議員和法官宣誓就職,要求他們“維護、保護和捍衛”憲法,而不是任何宗教。

9. 憲法保障所有人的宗教自由。

10. 擔任政府職務無需宗教資格。 因此,任何宗教信仰的人都可以成為馬來西亞立法、行政或司法機關的成員;即使非穆斯林,也可以擔任首相。

希山慕丁尤努斯說,聯邦憲法第3(1)條文闡明伊斯蘭為聯邦宗教,只是出於儀式目的,而把伊斯蘭置於比其他宗教更高的地位。

“有關條文闡明:‘伊斯蘭是聯邦宗教’,或會要求任何聯邦儀式的參與者,有義務根據穆斯林的禮儀,規範儀式的任何宗教部分。”

他指出,穆斯林不應僅因一些穆斯林選擇作為溫和穆斯林或對伊斯蘭的實踐有著不同看法,就給另一個穆斯林貼上“自由主義者”或“多元主義者”的標簽。

“在任何有關宗教的討論中,我們必須拋開情感和非理性,神聖的事物必須與世俗區分開來。正如聯邦憲法所規定,每個大馬人民都有責任維護馬來西亞作為世俗國家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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